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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约能源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和中省驻榆公共机构的节约能源工作 以下简称节能工作.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负责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并设立专门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五条.成立榆林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县区科技.教育 文化,卫生、体育和垂直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推进,指导 协调,监督市 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 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知识等工作.三、负责制定本级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到本级各公共机构,四.收集、汇总并报送能耗统计数据。定期进行公示 监督市 县区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能耗监测管理情况,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县区本级公共机构现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六、负责市、县区合同能源管理推行工作和能耗消费审计工作,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八,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例会制度.第三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建立节能培训长效机制,开展分层次,多批次的培训。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节能工作联络员,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对节能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全市节能规划、拟定本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发改 财政,住建。规划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拟订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对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并适时调整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明确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对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真实.准确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第四章 节能措施。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率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 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第十七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作为评价物业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 重点用能系统.部位、和设备。设施 应严格执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在确保系统和设备正常运转情况下、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第十九条。市 县区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第二十条,公共机构要采取下列措施 加强日常办公节能管理,一.节约用材、1、大力推进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文件印刷。复印,数量 提倡信封,复印纸的再利用、打印文件要调整到合适的格式后实行双面打印.2.严格控制一次性消耗物品的购买,使用和发放,提倡使用钢笔,逐步淘汰使用一次性纸杯 倡导绿色祝福,杜绝使用纸质贺卡,3.严格规范办公用品配置 采购,领用制度,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用品,积极开展废旧电脑及办公用品耗材的回收利用,二,节约用电,1,公共机构办公照明在不影响正常办公的条件下、要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减少照明灯具的使用。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 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装饰用照明.2、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绿色数据中心机房用电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推广使用智能型节能插座。3、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制冷不得低于26.冬季采暖不得高于20.4,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 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和运行的时间、加强运行状态调节和维护保养.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者隔层停开,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减少电梯开放台数。三,节约用水。1,推广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养成随用随开和用后随关的用水习惯、2,减少绿化景观浇灌时间,采用滴灌、自动喷灌等先进用水设施进行绿化浇灌.3、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中水。回用等处理系统,注重一水多用 坚持重复和循环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有关规定 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的新能源汽车、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五章、节能改造。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 新技术和新能源、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工作。第二十三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节能改造的主要内容有.一,改造能耗计量仪表 按照先易后难 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原则、加快既有办公建筑能源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二,普及高效照明灯具.淘汰高能耗荧光灯.白炽灯、射灯。推广使用LED高效照明灯具。公共区域、除消防通道外。的普通照明应采用智能调控或延时装置。三,实施用水器具改造.使用高效节水龙头 冲洗阀、水箱等用水器具.维修改造年久失修 氧化锈蚀。漏失严重的供水管网和设备.四,改造既有办公建筑,按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运用新型节能材料与技术 对既有建筑的外墙.屋面及外门窗进行改造。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五。采暖供热节能改造,对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应采用远程控温等新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减少热能消耗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水源热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中 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 调试,竣工验收等规定和标准,积极推广、绿色建筑 和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倡导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第六章。节能监督与保障.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 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公共机构的用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资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节能管理制度.二、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及其落实情况,三。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情况,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与责任落实情况.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七,公务用车配备 使用情况,八,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九 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时.公共机构必须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三十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评价考核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考核激励机制,每年对上一年度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不如实报告公务用车数量 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予以通报 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未按节能整改意见书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6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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