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6日 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充分协商.自愿申请,政府支持、确保安全 原则。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行政审批、规划,住建 质监,市政园林.国土,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居民委员会 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 协调和指导。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 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形成书面补偿方案,第八条 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一、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 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三,电梯运行、保养.保险 检验、维修等费用分摊以及大修,更新方案,四。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五.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前款规定的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 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 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第九条,业主可以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的相关经费.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建局制定.既有住宅的原房改售房单位可以出资增设电梯、第十条,本幢或者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 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建设者可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建设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为代理人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二条。建设者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以及本幢或者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建设者应当将公示情况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 第十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者应当向所在地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三,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包括总平面图。间距分析图 建筑图。施工图,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五、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六,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书面协议。七,公示报告以及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八.其他法定资料,前款第 七.项规定的资料.应当由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第十四条、区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流程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涉及自来水。排水,燃气等管道的 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就相关方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流程由市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施工前 施工单位书面告知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方可施工。第十七条,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 机器设备间 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第十八条,电梯安装完成后、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九条,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将其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第二十一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2000年以前建成既有住宅。商品房除外、增设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区级财政分别承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第二十四条,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施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