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中心城区建筑工地扬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中心城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中心城区。东至东沙过境线、新210国道、南至开发区榆马大道,榆溪河特大桥、西至空港区机场快速路延伸至开发区怀远十三街 北至空港新区纬五路延伸至运煤过境专线。范围面积约255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与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是指中心城区新。改 扩建.建 构.筑物修缮。拆除等建设工程等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第四条.市环保局对建筑工地扬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局.市住建局,市交警支队,市执法局及榆阳区政府,横山区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空港生态区管委会,东沙新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 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治理与监督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负总责。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第六条 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管理部门,应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应当加大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管.采用定期,不定期等方式对扬尘污染治理情况开展抽查 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对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 依法进行停工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第八条.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日常监管.并将扬尘治理工作纳入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管内容。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并采取下列防尘措施。一。所有建筑工地必须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监控全覆盖并与环保建筑扬尘在线监控平台联网,二,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建筑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工地不低于1,8米,三、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的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四。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 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 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密闭运输,六 施工现场内堆放水泥 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七 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八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运送建筑物料的车辆驶出工地应当进行冲洗,严禁将泥土 灰尘带出工地。周围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九。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至指定场所.不能及时清运的要定点密闭堆存。并采取防尘措施,严禁抛洒建筑垃圾 严格查处高空抛洒建筑垃圾造成的严重扬尘污染行为,十,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 竹胶板,皮革 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一 拆除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围应按有关标准设置围挡 工地周围应设置拆除警示标志.拆除施工必须采取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拆除施工中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工地保洁等、应采取与建筑施工相同的防尘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后,短期内不能开工重建的工地,应由项目实施单位采取覆盖 洒水,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最后由市创建办组织实施验收。十二,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平整修复施工场地、清除积土,堆场,业主单位应对裸露地面硬化或绿化,第十一条,中心城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其他区域的建设工程在现场搅拌砂浆的 应当配置降尘防尘装置。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进行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考核不达标的、扣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诚信体系信用分、并且不予通过阶段考核。不予验收安全文明工地,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第十三条,跨年度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停工期间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坚持谁辖区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一,各相关县区政府和榆林高新区,空港生态区 东沙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二。市环保局负责中心城区建筑扬尘视频监控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举报电话12369.三.榆阳区政府、横山区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市建规局负责对中心城区各自监管的建筑工地进行扬尘视频监控安装及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并与市环保局建筑工地扬尘监控平台联网,举报电话,榆阳区质监站3237237,横山西南新区创建工作组8193549 高新区创建办2399656,市建规局3646060 四,市住建局负责市政施工.交通设施建设,维修和其他道路开挖 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的扬尘视频监控安装及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并与市环保局建筑工地扬尘监控平台联网,举报电话.3367827 五。市执法局负责监督建筑工地土石方开挖和未办理相关手续期间的扬尘视频监控安装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与市环保局建筑工地扬尘监控平台联网、举报电、3526633.六,市执法局、市交警支队严格按照 榆林中心城区渣土车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对渣土车清运全过程存在问题进行整治,举报电话。市执法局3526633,市交警支队3260122 第五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市环保局 市大气办 在视频在线监控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违法违规问题后及时交办各相关部门单位。榆阳区政府。横山区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市建规局.市住建局,市交警支队。市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结合本单位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扬尘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最后将处理处罚结果报备市环保局 市大气办,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 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督查督办,第十七条,市创建办.市环保局将结合,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对各部门和单位建筑扬尘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 督查结果在榆林各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同时移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控制扬尘污染。人人有责。鼓励广大市民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7日起施行 有效期从2017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