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 根据。咸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咸阳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城市规划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安装 设置、维护等.第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 商标 拼音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店堂牌匾广告标示的路牌地名应与民政部门核准的名称相符,经批准标示的标志。经营项目,应与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内容相符。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安全.整齐、美观,规范,有利于美化城市景观 城市文明建设.方便人民生活 第五条,垂直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户外广告外沿距离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5米 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 距离地面不得低于3米、二 户外广告外沿或下沿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2米、三 户外广告外沿或下沿距10KV以下电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 5米 四,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4,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五 户外广告的厚度不得大于0 3米.第六条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其牌面的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但不得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设于一层门楣的户外广告各开间应采用统一形式,广告下沿不低于建筑结构下沿,上沿不得遮挡二层窗户,第七条、建筑物顶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高度24米,含24米、以下建筑物顶上设置户外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5米 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 并必须平行于建筑外墙 二.在高度24米以上和50米以下建筑物顶上设置户外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4米,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并必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三 高度超过50米以上的建筑.原则上不得在屋顶设置户外广告 第八条,户外广告制作应防腐。防锈、不得裸露支架,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同时要注意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性。重要地区和重要地段应采用灯箱、射灯或霓虹灯等夜景设置 第九条。附设于建筑物墙面或市政设施的布幅等软体广告.主要街道 红线宽50米含50米以上道路,除重大节日、重要庆典或公益性宣传外.原则上不予设置.其它道路应严格控制总量。需设置的一般只能设置于一层门楣以上或建筑物的窗间墙之间,一般不得横跨马路 条幅右下角应注明批准使用日期,到期后立即拆除,利用拱门,汽球等所做的软体广告.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和人民活动。软体广告的使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第十条。店堂牌匾广告设置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格设计制作.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设置一处店堂牌匾广告.不允许在整幢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店堂牌匾广告,第十一条,店堂牌匾广告。软体广告出让金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代收 并出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 全额上缴市财政、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收取其它费用,第十二条 店堂牌匾广告的出让期限为一年.需延期使用的.当事人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并缴纳下一年度出让金。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视作违章店堂牌匾广告处理 任何店堂牌匾广告软体广告均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十三条,本技术规定由咸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技术规定与,咸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咸阳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