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汉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汉中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 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消火栓,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和规划、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公安,消防 规划 住建 交通 水利.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市政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 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划.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 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七条、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单位消火栓,居民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第八条、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 施工和验收。竣工验收由政府牵头、组织规划 住建.水利 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级住建部门是城市供水和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日常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监督和使用、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责任区消防水源检查。及时掌握责任区消防水源建设,变更.完好情况 第十二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第十三条.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单位、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 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单位。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第四章。养护维修、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供水企业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第十六条,消防水源的维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定期巡查。维护等管理制度 二,消火栓,消防水鹤损坏的 应当及时维修.在24小时之内恢复使用,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取水井等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 恢复使用,三.对市政消火栓每半年试水一次 四,建立完善消防水源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图、设置地点,形式.数量 编号等.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公共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城区内供水管网满足消防用水水量,水压要求。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不得擅自移除 停用。损坏消火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坏、盗用消防水源行为的,有权向消防水源建设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第十八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 经规划许可提出意见后.应当报住建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一条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其自行承担。居民消火栓的建设和保修期内的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护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未经消防验收的 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竣工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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