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校车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印发.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教基一,2012 9号.及 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25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乘车安全,现就加强全市校车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 指导思想,坚持 政府主导 科学发展,因地制宜。依法管理.分工负责,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公交服务优先。校车弥补不足,的工作思路,全面建立我市校车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强化主体责任.创新运行模式、完善健全校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责任体制,为中小学生上下学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公交服务和校车服务、二、工作目标,各区教育资源布局进一步优化。就近入学学生比例不断提高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更加科学,全市所有偏远地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都可以享受公交服务或校车服务 对公交服务覆盖不到的地区,校车服务作为补充、承担学生上下学接送任务,对公交服务覆盖不到又一时难以提供校车服务的地区、可通过租用公交车辆或客运车辆的方式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机制健全。管理规范 运行有序,便捷安全的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机制、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上下学的校车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三。总体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工作负总责、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要科学优化教育布局.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交通和校车服务综合保障体系.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二,坚持安全第一 在制定本地区校车工作总体规划时 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将。安全第一 的理念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有关校车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规定、把校车安全工作办成百姓满意的民生工程、三、坚持公交优先、积极推进城乡公交事业发展。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公交服务不能满足需要的.应提供校车服务 主城区中小学以及公交线路基本覆盖的郊区学校原则上不提供校车服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的范围.四.坚持因地制宜 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校车运营模式.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推进校车安全工作,四 重点工作 一 保障就近入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各有关区应科学制定村镇学校布局规划、严格撤并程序、审慎推进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结合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学校布局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二,发展公共交通。采取有力措施,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 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农村客运班线 重点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偏远地区学生上下学安全出行问题.提高路途较远学生通过公交服务上下学的比例,三 提供校车服务.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和管理模式、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校车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四.严格许可办理.各区负责校车使用许可办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车辆 驾驶人 线路管理档案 以许可办理为抓手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安全、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 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校车许可办法申请变更校车使用许可,并经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领取校车标牌、租用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公交车辆或客运车辆须依照此办法办理许可。车辆在接送学生上下学时前后均悬挂,接送学生车辆,标牌 五、规范办理程序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应当向使用校车单位所在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证明其符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审核并分送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进行查验 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并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查验车辆.对相关证明,凭证进行审查.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两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区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文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六、保障行驶安全.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行驶时应遵守交通法规,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及租用公交车辆或客运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学校或属地政府、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且支付照管人员合理的报酬、其费用计入车辆运营成本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其履行职责.五,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把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做好校车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二.公安部门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做好校车许可办理的审核检验工作.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及认定工作,查处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查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三 交通部门配合做好校车许可办理的审核检验工作 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指导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输企业按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驾驶人提供校车服务且情节严重的.根据校车主管部门意见、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四 安监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把校车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纳入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年度考评范围.五.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负责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市 区两级财政分担的具体办法 指导建立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六。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七,发改部门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校车服务,八、规划部门依据相关规范合理规划学校布局,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九,物价部门负责校车收费监管,规范校车收费行为,十 税务部门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校车安全工程实施,六。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等单位组成,市教育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负责人,市教育局局长任总召集人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各1名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相关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提出联席会议议程,组织会务,撰写会议纪要,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建立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区要建立完善校车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二 增强责任意识.抓好工作落实,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校车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 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对因未按规定落实管理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等发生学生接送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区要加强校车安全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和校车意外事件应急疏散演练.要积极宣传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实施校车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