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第322号、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已经2018年2月2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市长。蓝绍敏。2018年2月28日、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长江岸线保护.修复生态环境 优化岸线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保护 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含洲岛。水陆边界一定范围内的带状区域,具体范围按照国家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第四条.长江岸线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规划统筹、绿色发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对辖区内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长江岸线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综合治理目标,落实长江岸线保护地方主体责任、沿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建立健全长江岸线保护巡查工作机制、及时制止违反长江岸线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鼓励沿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引导村民 居民自觉维护长江岸线环境整洁 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第六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水务 发展和改革,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卫生计生 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成。统筹协调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第七条.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应当制定本市长江岸线保护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依法保护长江岸线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健康环境、景观和各项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长江岸线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利用。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内容包括长江岸线边界范围,功能分类 保护目标,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十条,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多规合一具体要求.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第十一条 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是本市长江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本市长江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 开发利用区 根据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实行分区保护.第十三条.长江岸线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一、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岸线,二 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三.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四 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等沿江重要湿地内的岸线.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岸线范围.第十四条.长江岸线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生产设施,以及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围垦,建设排污口以及其他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方向不一致的项目,四,在沿江重要湿地内建设破坏生态功能的项目.以及实施破坏湿地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五条.长江岸线保留区包括以下范围。一、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岸线,二.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部分实验区内的岸线.三 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部分实验区内的岸线,四 幕燕滨江 滨江新城等为满足生活 生态建设需要的岸线,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岸线范围,第十六条.长江岸线保留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在其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景观的生产设施 或者建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其他项目、三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围垦 建设排污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七条。长江岸线控制利用区包括以下范围、一,开发可能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道稳定等带来不利影响.需要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的岸线,二,重要险工险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设施,河势变化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等需要控制开发利用方式的岸线 三.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 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部分实验区等生态敏感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等需要控制开发利用方式的部分岸线,四,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岸线范围,第十八条、长江岸线控制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可能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设施安全 岸坡稳定以及加重水土流失的项目,二.建设可能对生态敏感区以及水源地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危化品码头。排污口。电厂排水口等项目 三.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四、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景观的生产设施、或者建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其他项目.五,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围垦或者建设排污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河势基本稳定、岸线利用条件较好,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 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等影响较小的岸线划分为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区、第二十条 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充分考虑与城市发展,土地利用、港口建设、防洪.疾病预防 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影响。根据本市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提高岸线资源利用效率。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长江岸线的 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长江岸线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需要经长江流域有关管理机构。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占用期限届满 临时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岸线原状。确需延长占用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长江岸线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长江岸线范围内设置界桩和标识牌.应当载明区域范围内禁止和限制行为相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 第三章,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鼓励采取清淤疏浚 植被种植与恢复 生态廊道建设等相关措施对受损岸线进行修复 保护长江岸线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严禁非法占用长江岸线 沿江区人民政府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要求,全面排查长江岸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生产情况,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非法占用长江岸线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采取或者报请有管辖权的部门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恢复原状等措施.二 对已取得有关行政审批.但不符合长江岸线保护相关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或者不符合国家。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及时报请审批部门依法处理.三、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依法应当补偿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长江岸线范围内违法建 构,筑物的查处。相关部门在管辖权限内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办理,一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水法律 法规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查处,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港口岸线范围内违反港口法律,法规的违法建 构,筑物进行查处、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五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构,筑物查处中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认定。六。国家,省和市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市 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长江采砂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的 按照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本市严格执行长江禁渔期制度,修复水域生态环境.鼓励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科学增殖放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市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 对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重点保护 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严控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对长江岸线范围内的湿地依法进行保护.对长江岸线范围内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由市,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评估,并相应采取野生动物栖息地营造、湿地植物群落恢复。水源补充。水体交换、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修复措施,第三十条.在长江岸线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重点对渔船集中停靠地、江滩湿地.岸线景观带等开展警示,监测和综合治理工作,保障长江岸线健康环境、第三十一条,本市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岸线景观资源。整合湿地公园,生态绿岛,森林公园等岸线资源 合理布局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与岸线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打造各具特色的长江岸线景观链。第三十二条,对因清理水产养殖 畜禽养殖,实施退田还江 退渔还江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渔 民,沿江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给予补贴和扶持.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因实施农药 化肥减施工程等导致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的农、渔。民,沿江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给予补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长江岸线保护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建立健全长江岸线保护重要信息共享 重大事件集中会商,重点案件联合执法督办机制.三 对长江岸线保护和利用状况定期开展评估。四。建立与长江流域有关管理机构的协调机制,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沿江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履行长江岸线保护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洪安全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化工污染。港口船舶污染,非法码头 规范入江排污口等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行动。市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共同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防洪安全,河势控制.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采砂等行为.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岸线管理工作、按照港口规划严格控制港口岸线开发。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岸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四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岸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五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行为,六。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岸线防护林和湿地的保护管理 七,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岸线血吸虫病监测 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九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破坏长江岸线资源,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岸线保护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出示有关许可证件、资料、三 查阅 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长江岸线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其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六 十八条规定、在长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 控制利用区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洪 河道保护。港口管理,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管理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长江岸线,或者在临时占用的长江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占用期届满未及时恢复有关岸线原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理,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依法批准使用长江岸线的 二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巡查中发现或者举报属实的违法行为隐瞒、迟报、谎报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