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推进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更好地支撑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发展 科学发展。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要求,并由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以及信息化保障体系等新建、改建项目.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涉及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管理和服务的行业数据中心,骨干通信网络 综合业务系统、平台和跨区域跨部门的应用系统,以及总投资300万元以上或者软件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为重点项目、其他软硬件建设项目为一般项目。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管理.具体由厅信息化管理机构会同综合计划、财务管理等机构负责.厅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会同综合计划,财务管理等机构、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组织预审 上报审批等工作、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是厅本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单位.会同厅有关机构组织编制其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承担厅本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厅信息化管理机构对其他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厅属单位是本单位业务相关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其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 负责相关信息化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第五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建设程序、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和,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突出重点,规范运作,科学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一般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对建设目标明确,功能清晰,建设条件和建设方案比较明确的项目可按规定适当简化程序。一般项目的前期工作,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科学的论证研究,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和业务需求及时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需求分析,项目建设目标。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实施计划、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议书和部省关于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有关规定等。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强化信息化应用现状及问题.需求分析、研究论证项目建设内容。与相关业务系统协同共享要求、建设方案 资金筹措方案和实施计划等内容,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经厅信息化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作为申请交通运输部资金补助,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的依据 并作为申请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其中厅本级信息化项目统一由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申请部门预算。厅属单位负责申请相关项目本部门预算.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要求、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详细描述用户需求、系统建设目标与任务.明确业务处理流程。数据流程与功能,性能需求,根据系统需求分析,设计系统的总体架构或明确系统在已有总体架构中的逻辑关系,根据系统的组成和技术特点.进行系统划分.并对各组成部分进行设计、根据系统设计 确定系统集成方案。软硬件配置及配套设施要求.提出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方案 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和实施计划.初步设计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经厅信息化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十二条、一般项目和专项工作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其实施的技术标准 技术方案.主要建设内容等应当符合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互通共享。协同运转的要求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第十四条,承担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咨询,设计 施工,监理 系统集成、检测服务的从业主体.以下统称参建单位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相关业绩。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建设各阶段工作、加强合同管理以及质量。进度和资金控制。做好对参建单位履约考核工作.第十六条。重点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履行对项目的质量 进度.投资管理,并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规范,对项目建设标准符合性检测.安装部署联调。系统接口开发及工序衔接,应用与联网测试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理、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明确的建设内容和工期组织项目实施、每季度末月向厅信息化管理机构报送项目执行和系统开发进度情况.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中重点项目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论证后实施,较大设计变更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内容及原因形成书面申请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由厅有关机构及关联应用单位、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变更审核建议方案.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 指涉及项目建设目标和功能,规模、投资概算等改变的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指涉及项目系统架构.建设标准 主要建设内容等改变的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指涉及局部修改以及实施过程中一般设计问题处理引起的改变等内容的设计变更。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工作,保障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视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在项目招标,签订合同,验收等环节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形式。第二十一条、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 省有关安全与保密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项目验收管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试运行三个月后,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项目类别申请或者组织项目的验收、重点项目由省有关部门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或申请验收时 应当提交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报告,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设计文件,测试报告 用户报告、监理报告.系统使用及维护手册、含特情处理预案,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项目档案等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 项目软件部分验收前应当通过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试.并提交测试报告。第二十五条,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施工。集成单位应当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和保修内容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法和有关科技档案的管理要求加强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方便有效利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信息入库,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一年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项目进行后评估,后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项目的可靠性、可扩展性、安全性,开放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等、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和改进信息化项目建设 安排专项、或者项目,资金投入.以及支付运行维护费用的依据、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厅有关机构应当加强对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建立健全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组织绩效考评工作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厅有关信用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应当接受省财政,审计部门和厅财务管理机构的监管,检查 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接受社会的监督.各参建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厅属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