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强化概预算控制的有机结合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以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建设项目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 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以及进行绩效评价的建设项目.第四条,项目预算管理遵循 概算控制预算 预算控制决 结、算、的原则、项目概算是项目预算管理目标,审批的项目预算应控制在概算内 项目预算是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的依据.竣工决算应控制在项目预算内,第五条、项目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发改,审计 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预算管理予以协助和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门参与项目前期经济方面的审查。对项目前期经费 财政部门按总额控制原则统筹安排,按规定列入项目预算。第七条 财政部门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按规定审定项目预算,对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在项目招标最高限价和其他投资核实审定的基础上 确定项目预算.第八条,财政部门严格按设计审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对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的条款进行重点审查,提出工程重点内容的具体成本控制措施.审定项目招标最高限价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分标段招标价必须明确,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按程序发布 不得擅自修改和更改、中标合同价不得超出财政部门审定的最高限价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招投标资料报送财政部门.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及项目预算组织实施项目、不得在各组成工程项目间自行调整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对经济签证及隐蔽工程实行现场核实、审查管理 对可调整的工程材料价格实行审查监管,成本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资金拨付的要件、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内容。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前提出,财政部门审查后执行,第十三条、已批准的项目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整,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变化引起投资变化的、二,批准的建设内容调整。设计变更。三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中止或投资增减变化 四,项目名称,主管部门、预算级次等发生变更 五、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调整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项目预算调整、一、调增投资已超出项目概算的、二,调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三。调整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 项目建设单位有违规行为的 五 无正当调整理由的 六.其他不符合调整规定的 第十五条.对在调整预算审查中的重大争议 报市政府研究确定.项目预算调整后 按规定办理追加预算或追减预算,调减部分一律收回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十七条。市级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报财政局备案.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竣工决算报告进行批复.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进行批复。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在3个月内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转结,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不得在项目中列支,第十九条.项目绩效评价坚持科学规范 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条,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由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具体实施.主管部门要对每个项目进行自评、财政部门在部门自评基础上、选择部分重点项目进行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第二十一条。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程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生产,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