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法 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7年10月16日。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含湖泊.水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工作 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市县水利部门 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省水利厅申请进行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鉴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申请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 非法采砂情况调查报告、三 非法采砂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及证人证言等,五。其他有关证明非法采砂行为的材料。第四条、省水利厅接到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回、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申请单位提交补充材料,二。受理申请后,组织对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进行认定或者对河道非法采砂危害防洪安全进行鉴定、对重大案件作出认定或者鉴定的,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向申请单位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意见或者河道非法采砂危害防洪安全鉴定意见。第五条、省水利厅在作出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意见或者河道非法采砂危害防洪安全鉴定意见过程中、可以组织专家咨询,第六条 砂产品价值为不同材质砂产品量,吨 乘以砂产品市场价格之和。其中 砂产品价格按照价格认证机构提供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七条。砂产品量由申请单位提供.申请单位难以提供的 省水利厅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测量和计算。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无法准确确认采砂量的,应当明确无法确认的认定意见、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砂产品量,一,能够确定非法采砂的运输设备的。根据运输设备数量 运输频次及实际载重量进行计算.二、将砂产品作为填.堆,方的,根据吹填区测量计算,三。根据地形测量对比分析计算。四。其他具有法定依据的计算,对于不同材质的砂产品应当分别计量,第八条,对于进行河道非法采砂危害防洪安全鉴定 情况复杂的。省水利厅可以直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论证、受委托的单位在进行河道非法采砂是否危害防洪安全论证时,应当对采砂河段的水文泥沙特性及河势演变情况.堤防和河坡稳定等进行分析,提出河势以及堤防 岸坡 闸坝和护岸 防汛设施等防洪工程是否稳定安全的结论意见,第九条。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出具认定和鉴定意见必须真实、客观 公正 受委托的单位应当独立开展测量或者论证工作、并对其提交的成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砂包括粗砂、中砂,细砂,粉砂,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