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强化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授意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招标或假借政策规避招标,违规采取邀请招标或虚假招标,凡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代替招标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协调和指导招投标工作,对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对行业内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统一进入渭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和形式。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未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非招标方式进行.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七条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受特殊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国内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当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对等 明显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形 第八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2,属于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的,3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生产或者提供的,5,需要向中标人采购的工程施工、货物或者其他服务不超过原招标项目核定概算10.且原中标人仍具备能力的。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规定.1。项中、抢险.救灾等应急性工程项目可先行实施.但应在实施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审批手续。第九条招标组织形式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形式进行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第三章招标.投标,定标,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范围。标段划分.招标方式。组织形式等内容报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核准,招标活动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组织进行,方案变更的需经原核准部门重新核准。重点建设项目需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第十一条不同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一 勘察。设计,项目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2,招标实施方案已核准。3。相应资金已落实.4,主要基础资料已完成.二 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招标实施方案已核准。2,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3,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施工。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招标实施方案已核准.2 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3。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4、监理单位选择方案已确定 5、具备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技术资料,6,征地,拆迁.搬迁及安置工作已落实或有具体方案,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招标实施方案已核准。2、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准。3 重要设备,材料资金来源已落实,4。监理选择方案已确定、5 重要设备 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确定、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2,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报备审查、3 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4,需要资格预审的.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人.5。出售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6,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7,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8.组建评标委员会 9.开标、评标.定标,10、评标结果公示.11。确定中标人 发送中标通知书,12,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2,谈判公告报备审查、3 发布谈判公告 4 出售谈判文件,5。提交谈判文件、6.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项目业主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7,公开谈判报价。确定谈判竟标人,凡符合资格条件的竞标人均有资格参加谈判。对不能参加谈判的竞标人 谈判小组应出具书面原因说明。确定的谈判竟标人不得少于3家、否则谈判废止 8,谈判。谈判小组按抽签顺序与竞标人单独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竞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竞标人 9.公示谈判结果.10.确定成交人 发送成交通知书,11,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采取询价方式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当明确询价价格,评定标准.合同草案条款以及其他要求等事项、2,询价公告报备审查。3。发布询价公告 4,出售询价文件 要求被询价的竞标人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最终价格,5。提交询价文件 6、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项目业主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7,公开询价报价,询价小组根据其他条件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 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竞标人.符合条件的询价竞标人不得少于3家。否则询价废止.8.公示询价结果,9、确定成交人,发送成交通知书 10、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五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谈判公告,询价公告或售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终止招标的 招标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相关费用及利息.其中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计算、第十六条招标人应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提交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资格预审补遗或澄清文件应在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发出.投标补遗或澄清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出 竞争性谈判 询价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结束时间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谈判文件编制时间为报名结束次日起至谈判文件递交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谈判及询价文件发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应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获取文件的、不得收费.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或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设置区域性或部门性限制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进行投标,不得相互之间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挂靠.借用资质等不正当手段参加投标。第二十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标、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不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或同一标段投标.3。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再单独投标,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 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的。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之内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抽取评标专家时。必须有招标人代表,监督部门人员在场签字。密封送达评标现场 第二十二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施工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合理设置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其中商务标权重占比65,85、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1人,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或错漏之处一致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或委托同一人和单位投标的,投标保证金来自同一账户或投标保函相互担保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管理人员相同、相互混装以及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情形的,作串通投标处理,第二十五条评标工作有明显错误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异议或有效投诉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澄清或复议,第二十六条评标完成后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将评标,谈判,询价结果及中标,成交侯选人相关信息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在评标报告递交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日,书面合同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送后30日内签订.特殊情况顺延.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的 招标人可以依据评标结果排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弃标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记载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正在进行的招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暂停。终止招投标活动或宣布招投标无效,1.违反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程序及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可以暂停或终止招标投标活动,2、接到对招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可以暂停招投标活动,出现严重纠纷并核实有效的.可以宣布招标投标活动无效、3 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或诚实信用原则的.可以终止招投标活动,特别严重的可以宣布招标投标活动无效,4,其他法律 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依法应该招标而擅自决定不招标,或假借政策规避招标的,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责令原审批机关暂停该项目主管部门,地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2,依法应该进行公开招标而未经审批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方式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暂停该项目建设、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3。依法应该进行招标而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重新招标或收回资金等决定。4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而代理的、或者不按照项目应具备条件而违规代理的、记入渭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良信用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限制参与部门。地区招标代理资格、第三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专项稽察,任何部门 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或妨碍项目稽察执法工作,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第三十二条监察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务人员实施监察。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渎职、腐败行为。构成违纪的。上报纪检监察机关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本办法未作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利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21年9月30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