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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2日,秦皇岛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规定。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 是指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确定容积率、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调整后单元建筑总量提高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用地所在辖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及调整草案.申请应说明拟调整的事项和原因.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三,经研究拟同意调整的,可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意向方案,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意向方案及调整相关情况说明在政府网站 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涉及部门协调的.同时征求部门意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且反映意见比较集中、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公示情况和拟调整意见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 或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联审会 以下简称市联审会、审议,按照会议及公示意见、市规划局提出是否同意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意见,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六,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并在政府网站。规划展厅及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正式调整成果及公示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七,调整成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规划成果数据平台.同时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调整需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报批和备案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出让,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容积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调整容积率后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日照间距 消防 卫生 交通等有关规定。因调整容积率导致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新的建设要求进行建设。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 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 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 并附用地所在辖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同意的书面意见,二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专题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规划展厅,政府,规划、网站,本地主要媒体和用地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利害关系人5人及以上对容积率调整存在不同意见的.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四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对经审议同意的、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 公示等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五.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在政府。规划,网站.规划展厅及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正式调整成果及公示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六。调整成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规划成果数据平台。同时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调整需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报批和备案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题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 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 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在规划展厅,政府网站。本地主要媒体和用地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利害关系人5人及以上对容积率调整存在不同意见的、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题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对经审议同意的、提出修改建议 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在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的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规划窗口和政府,规划。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第十一条,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题论证意见应至少在规划展厅、政府。规划。网站,本地主要媒体和用地现场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的公示专栏应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所有涉及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规划管理有关内容涉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等要求、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对同一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核实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过程中所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调整过程和结果须在数字规划审批系统中进行记录.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对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应当及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 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十八条,违反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6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秦皇岛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秦政办发,2016。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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