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服务生产和生活的功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 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另行规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 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第四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县 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邯郸县人民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规划.公安.城管,水利 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市政设施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经费,第五条 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应当征求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意见 第六条 改建.扩建及占用城市道路.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状况,分期。分批并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其工程方案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政.公安,城管,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第八条,新开发的区域及新建城市道路.桥涵工程、其道路设施量达到20万平方米或区域范围达到200万平方米的 城市桥涵设施量达到2万平方米的 其整体规划设计中应配备设施维护管理用房.在建设开发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统一征地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配套建设。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其养护维修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维修资金计划,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年度养护维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按时足额拨付,保障市政设施及时养护维修.第三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十条 需挖掘城市道路埋设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当年挖掘计划的书面申请。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开挖,需要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按省规定标准执行,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经营性棚亭 广告牌匾,经营性停车场及停车泊位的、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二条、挖掘或采用顶管.拉管等其他方式穿越城市道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施工方案应经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同意 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时,应当通知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参加、第十三条,损坏市政设施或地下管线的 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不得设置架空管线 现有城市道路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实现管线入地。第十五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井室,应当在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管理单位或标识。标志。且与路面平齐,高差符合规范 发生沉降,缺损及设置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除、城市道路上已废弃的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及时清除,并按城市道路养护规范进行整修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放坡、洗车.栽桩或铺设硬质垫板。确需在城市道路上栽桩或铺设硬质垫板的 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签定协议书,第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杂物 二.擅自在慢车道上接坡或在人行道上设置车辆停放点 冲洗车辆.进行车辆维修作业.三,擅自毁损、破坏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四,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四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范围应包括桥涵投影面积加两侧外延距离的区域。城市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的两侧外延距离分别为80米。60米。50米.40米,涵洞的安全保护范围为涵洞投影面积加两侧外延30米的区域,城市隧道 地道等安全保护范围为设施投影面积加周边各延伸60米的区域.第十九条.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基坑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 爆破.河道疏浚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前应当与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第二十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涵上设置限重、限高等限行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第二十一条。依附城市桥涵架设各类管线的单位.应当携带管线过桥的有关技术数据.路径图纸和施工单位资质、到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办理管线过桥手续.工程竣工后.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悬挂物的 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涵检测评估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桥涵检测评估机构。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涵的检测评估 并将城市桥涵每次检测评估结果及评定的技术等级及时归档,第二十四条.经检测确定为危桥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 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 履带车 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的,应当征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 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重。超高 超长、超宽车辆界定标准为.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 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不含55吨.五.单轴承重超过10吨、不含10吨。第二十六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的治理、保证城市道路和桥涵完好、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或照度 能耗标准及其他相关技术指标实施,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控制系统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集中控制系统要求,城市道路照明项目的设计 施工方案 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审核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功率密度值.LPD 及能耗等技术指标进行实地检测、第三十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应当建立城市道路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道路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对城市道路照明灯具进行清洁。改善照明效果.第三十一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 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优先选用国家和本省推广使用的优质产品,第三十二条.城市树木生长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时,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 涂污.二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 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构筑物,倾倒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四条.需要迁移 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接用.切断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组织施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六章 市政设施移交与接收管理.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在建和未移交的市政设施.包括建设期间的临时道路.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移交时应当严格遵照规划及施工设计图 不得设置任何广告 牌匾、临时建筑及其他建。构,筑物。第三十七条、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 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工程项目名称、位置 结构,规模,附属设施等.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情况.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十八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下列事项,一.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二 该市政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要求,三,在建设过程中须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参与的事项.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参与下列活动,一 市政设施的施工图交底,二,设计变更、三,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验收,四,工程竣工验收.五 其他需要参与的事项、第四十条。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移交前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道路.桥涵等规划和设计要求、二,符合国家。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市桥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规定,三。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和有关规定.四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五,附属设施齐全完备。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的移交应当符合国家。省和行业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管理 一,符合城市道路,桥涵、照明专项规划及相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工程报建.设计、监理 主材采购,工程招投标文件及竣工验收等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移交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后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增补设施量,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增补养护维修费用 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落实,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 移交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时.应当明确养护维修经费来源及城市照明运行费用、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涵及照明工程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移交,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未进行设施移交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 桥涵及大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备齐竣工资料。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在收到竣工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建设单位、未回复的视为已认可资料 竣工资料包括 一,工程前期资料,二 项目用地资料。三,地质勘察报告、四、综合施工技术资料,五 变更资料,六 竣工图 七 监理资料.八 竣工决算。九,固定资产移交表,十 验收资料。十一。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十二.声像资料、十三,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第四十六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对移交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发现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改。工程资料.工程实体符合移交条件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移交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市政设施管理单位不得无故拖延移交时间.第四十七条,城市道路 桥涵,照明设施移交时。建设单位应与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签订城市道路、桥涵 照明设施移交书 建设单位应向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出具城市道路,桥涵,照明工程保修书,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八条.城市桥涵设施保修期后出现质量问题的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放坡。栽桩.铺设硬质垫板 二、擅自接坡。冲洗车辆或者进行车辆维修作业的 三、擅自堆放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品或杂物的。四,其他损毁 破坏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五十条。擅自在城市桥涵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悬挂物或擅自在占用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围挡上设置广告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桥涵设施造成损坏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悬挂.设置广告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构筑物、倾倒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三,擅自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及擅自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第五十二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 超宽车辆擅自通过城市道路.桥涵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同时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