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征收本市中心城区内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本办法.邯郸市中心城区的范围、北至青兰高速,东至环城高速。邯济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一线,南至环城高速,南段、西至南水北调总干渠、即国务院批准的.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 209平方公里范围 第三条。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决策民主 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邯郸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丛台区,复兴区 邯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受市政府委托 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邯郸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有关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向其出具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当明确委托范围 权限、工作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实施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房屋征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以及其他必备的工作人员。接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邯郸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征收专业人员.评估专业人员等人力资源库和信用档案、每年度进行公布,并对全市房屋征收专业人员 评估专业人员以及与征收相关联的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二、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意见.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第九条。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项目征收范围.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区域内公布,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 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三 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非住宅房屋租赁、五 户口的迁入,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前款所列事项 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规划,公安,工商。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征收工作需要。提供房地产交易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内容包括.一。被征收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二,被征收范围内居民房屋地址、权属 用途 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三。被征收范围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及宅基地面积等情况,四、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构筑物。附属物等、五 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等情况、六、被征收人拟选择补偿的方式.七,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调查登记结果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实,第十二条,被征收居民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城中村的宅基地一般以宅基地证载面积为准 对房屋使用性质或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宅基使用地证的 其使用性质及建筑面积或宅基地面积,由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自征收部门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做出书面认定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第十四条.调查.登记,认定结束后、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结合被征收人意愿 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该建设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市规划部门预审.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补偿方案前。应当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拟征收区域进行标准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产生应采取公开选举或抽签方式 受邀的估价单位数量应为不少于三家的单数 由邯郸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区征收部门.按照上述办法产生拟征收范围内的补偿标准预评估房地产估价单位,区征收部门与预评估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标准评估,预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征收范围.补偿的方式.二 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类型市场补偿价格.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预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设计方案及交房条件等情况 四 过渡方式。期限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标准.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六,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 七,奖励标准,八.签约期限,九,其他应纳入的补偿方案内容,第十七条,由区征收部门组织区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环境保护,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拟定的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征询意见截止后,将征求意见情况以及修改的情况再次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少于15日、第十八条 因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一半户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补偿方案、第十九条、鼓励城中村自愿实施改造 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民自愿实施村庄改造的。由村民自治组织按照本办法和、邯郸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提出改造意见,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征得95 以上的村民同意后 逐级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区政府按程序实施征收改造 第二十条,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划出风险等级,作出风险预案、形成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邯郸市中心城区内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200户以上和市属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作出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房屋200户以下。含200户.的、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提供所需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第二十三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及标准 签约期限 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期限、安置房情况,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十四条,委托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房屋征收的 可以核定与征收补偿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费并计入征收成本,工作经费原则上控制在征收补偿安置总费用的3 以内、其内容主要包括、设计.评估.测绘、调查.摸底,取证、动员,诉讼,执行,拆除、垃圾清运等费用,第三章,补偿安置第二十五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助 三,因征收商业等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四,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五,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的补偿.六,其它,第二十六条 对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房屋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有三级以上 含三级 房地产评估备案证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同一个被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征收范围内较大的可由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共同承担,房地产评估机构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名、三,按照报名顺序公布评估机构名单、四,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评估机构名单后7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五 被征收人协商不成或不将协商意见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抽签等方式决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 应采取抽签等方式决定.六,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地产评估工作 邯郸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每年应公布社会信誉好 综合实力强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邯郸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由估价,规划,工程,定额 法律,征收,测绘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邯郸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具体职责和运行方式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照片等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单位出具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公开征求意见。存在错误的应予修正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提供被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分别转交被征收人。第三十条.被征收人对评估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评估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为最终认定意见。第三十一条,在房屋征收中、房屋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应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征收估价中所必须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如不提供相关资料,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以参照同区位、同类型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鉴定,第三十二条,被征收房屋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择,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二 工矿企业等专业性较强难以确定产权调换方案的,可以对其实行货币补偿 三,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对其实行产权调换,四.产权人下落不明的,对其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三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可以每月或每季支付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补助费,第三十四条、在签约期内。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 用途、类型 结构.楼层等 二.补偿方式、三,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结算方式等,四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结构。楼层。差价计算方式。五 搬迁期限 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六、停产停业补助等、七.违约责任、八 其他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由邯郸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监制,第三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第三十六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 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到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统一实施拆除、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征收部门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合同。约定安全。进度等相关责任和义务.房屋征收完成后.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期间 房屋征收部门致函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上述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在7日内中断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第三十七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应及时办理被征收人的户口 子女入学。转学等社会保障相关手续。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章 补偿决定和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一,产权不明晰.无人管理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的、或继承人不明确的、三 房屋所有权有纠纷。尚未依法解决或正在诉讼的,四 被征收人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五、被征收人不进行协商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被征收房屋勘察.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载明有关征收补偿的事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被征收人搬迁期限应不少于15日、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搬迁,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搬迁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资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 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文书,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相关资料,四、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五,强制周转用房的有效证件、六。补偿资金或产权调换的房屋,七。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单位不能擅自违法征收。擅自违法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征收,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全市的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擅自违法征收或擅自抬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等违规行为的 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上报市政府,责令其停止征收行为、并通知行政审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规划等部门停止对其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市 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房屋征收部门要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征收过程中违反政策规定和程序的,报市政府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五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 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六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七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回迁安置房,产权调换房,办理确权手续,按原面积或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免交房屋交易契税.被征收人持征收回迁安置协议和区征收部门出具的回迁人姓名和回迁套数的证明.办理确权手续。第四十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继续沿用原有的法规办理、政府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已摘牌但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到期未延期的项目、由摘牌企业筹措资金。征收部门按征收程序进行补偿安置、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