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4日、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 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增加城市容量空间,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 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新局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 及河北省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市成功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城市,五线.的管理工作、市行政审批,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 园林绿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 五线。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五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同时划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要求、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 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二,紧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要求 坚定不移走好绿色发展道路。集约节约用地 处理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 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第七条 对城市、五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 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在城市,五线,内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市政公用.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第三章.城市红线管理第九条 城市红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划分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也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第十条,划定城市红线。应遵循下列要求,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二、满足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运输的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 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三.为工程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间、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走向、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有关城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第十二条.城市红线内地上,地下空间不得擅自占用.在城市红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其绿化。交通 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线。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三条。在城市红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 限制建设城市雕塑 霓虹灯、广告牌位等 二。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 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三,禁止在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取沙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临城市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必须退让红线.退让距离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确定 第十五条。设置交通出入口。应当充分考虑临近路段。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并使其与城市道路交叉口间留有足够的距离 增设或改变交通出入口位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合理位置.必要时可设置小微广场、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包含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控制界线和规划未建绿地控制界线、第十七条,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划定城市绿线、应遵循下列要求,一.与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内容保持一致,二,尊重自然地理风貌,注重山体.与城市绿线紧密相依的水体、河滩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污染防护 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三 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规划 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四,充分考虑城市应急避险和生态安全需要,五.绿化用地控制线控制范围清晰,六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第十九条.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规划总量,明确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游憩.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的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地用地布局和各类绿地面积建设目标,提出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划定城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绿廊绿道等主要绿地及重要生态敏感区域的绿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上位规划,深化各类绿地的用地布局.并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坐标.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规划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地布局、划定配建绿地的界线和坐标,第二十条.城市绿线内经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 建筑小品,市政公用设施。小型游览,休憩.绿化管理用房.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 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不得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无关的建筑,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依规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未经市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四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以及进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第二十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第二十六条。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绿化范围内绿地景观相协调 并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让边界距离、第五章 城市蓝线管理第二十七条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水库.渠,湿地和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第二十八条、划定城市蓝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 城市调蓄水体及其设施等界线划定。保持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二、应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及其设施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三、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 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四。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第二十九条、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明确保护线和控制线的坐标。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具体落实城市蓝线用地界线 提出城市蓝线保护控制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蓝线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第三十条,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加强控制,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 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水利防洪专项规划。城市蓝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三 擅自倾倒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行为.五。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六,非法私设取水口、七 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其他活动.八、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构,筑物,九 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第三十三条.按照市 县.市,区.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重点搞好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 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 执法监管等工作,并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 第六章.城市紫线管理第三十四条 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 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界线,第三十五条 城市紫线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体现,第三十六条.划定城市紫线.应遵循下列要求,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三。清晰界定控制范围。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四,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划定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第三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 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专题报告 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第三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 必须保持原貌 修旧如旧,除新建、扩建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外 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第三十九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 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第四十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按修改后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第四十二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规划进行拆除.开发。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五。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六 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等 七,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八、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第七章 城市黄线管理第四十三条.城市黄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 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 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 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第四十四条.划定城市黄线,应遵循下列要求.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清晰界定控制范围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第四十五条.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 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 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 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第四十六条,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第四十七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黄线要求,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八章,城市 五线,的修改第四十八条.城市 五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 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五线,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原则上两年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一,城市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城市,五线、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城市 五线,的、三。经总结评估发现城市、五线,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修改。应按如下程序办理。一.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 的内容,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 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 的内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 五线.修改方案 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应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三。城市,五线,修改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按相关程序审批,第五十二条.修改详细规划 五线 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对修改城市,五线.的必要性、科学性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二、通过专家论证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新闻媒体 信息网站等多种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与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形成征求意见情况报告。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五线 修改说明和专题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同意、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后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并选取有关专家 第五十四条,城市,五线,修改方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第五十五条.依法审批的城市,五线、应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九章、监督与处罚第五十六条、城市,五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占用、如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占用的地点。范围及时限等,涉及园林绿化。水利,文物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该依法办理其他相应手续。临时占用期满 应无条件恢复原状.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十七条。在城市 五线,范围内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依据城市规划限期有计划迁出或拆除。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服从、五线.规划的义务,有权监督、五线。的规划管理 并对违反 五线.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五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五线、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市 区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1.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