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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河干流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渭河干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渭河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本市渭河干流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陕西省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第四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渭河干流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沿渭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规定权限负责本县区渭河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渭河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排污单位就排污情况做出说明 三、进入排污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向排污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排污单位对监督检查工作应予配合 不得拒绝或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七条,渭河干流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一 排污单位应将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和排放的废污水量,主要污染物数量,排污口位置图以及定期报表等进行归档。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以备核查。二、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入河排污口有关资料和报表,发生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 排污单位应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 时间和方式提供资料。三。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批。登记等相关材料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立卷 归档,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辖区上年度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情况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制定渭河宝鸡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依法提出限排意见提交同级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安装排污口断面标识牌,建立渭河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动态资料档案,第九条,建立联合监督管理与会商机制。建立水利和环保部门对渭河入河排口污染物排放的联合监督与管理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健立会商机制,定期召开渭河干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会商会议 定期通报渭河干流监测断面,入河排污口水质状况,督促存在问题的县区和部门进行整改。第十条,加强渭河入河排污口巡查和联合执法工作.市。县水利,环保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定期组织开展渭河干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巡查检查和专项执法活动,对私设入河排污口及超排 偷排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实施关闭停产.封堵入河排污口 第十一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据,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将沿渭县区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其他河流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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