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提高小型水利工程完好率,利用率,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防洪,灌溉、生态等效益,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全面夯实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水利基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村组的农村小型供水工程。小型水库,淤地坝,泵站,水闸。塘池 机电井,渠道.暗管及微喷灌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管护 采取承包.租赁形式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实行土地流转的成片农田。其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由经营者负责管理和维护。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遵循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 谁管护.的原则 产权所有人是管理的责任主体,村委会对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 县.区 人民政府或委托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书,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镇.街.村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三章,管护标准.第五条小型水库,淤地坝、坝顶、坝面平整干净。无杂草树木。无放牧.无堆放物料等现象,各种观测设施完好.输水设施畅通、第六条供水工程,工程运行安全,机电设备完好。管理区整洁卫生,建立水源保护区,定期巡查并保证供水水源不受污染.原水水质处理或消毒符合规定,第七条渠道工程。保持过水断面通畅.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完好.闸门启闭设施运行正常、无塌坡。无淤积。无乱占乱种现象、第八条机井泵站.机泵运转正常.进出水顺畅.主体结构完好,泵房、流道,进出水池等附属设施整洁,无堵塞 淤积现象,无设备损坏和被盗现象。第九条水闸.闸门启闭顺畅,基本无漏水.涵管无淤塞。梁体结构完好,螺杆、电动葫芦。启闭机等设备运行良好、无损坏和被盗现象.第十条其它小型水利工程,工程管理设施齐全美观、无损坏、工程运行情况良好,管理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淤积.堆放,污损等现象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第十一条建立村级水管员制度,根据管护工作需要.行政村可配备1名专.兼,职村级水管员,负责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的巡查管护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上报等工作、第十二条村级水管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水利设施的布局 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和抢险方案,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 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 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第十三条。村级水管员由村委会选用,镇.街、审核,主要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由村委会与水管员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责任,权利等内容.第十四条市级财政对有管护任务的行政村每年每村补助3000元 县,区 按市县1。1的比例配套 资金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工资 公共水利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第五章.管理考评。第十五条.镇,村要加强对村级水管员的日常管理.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签管护协议,第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对镇村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护采取日常检查与半年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年终考评量化打分结果与管理补助资金兑现直接挂勾,第十七条.市政府对县.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对管理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第六章、附 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