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建筑工业化的步伐,节约能源 减少城市噪音及粉尘污染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生产企业集中搅拌.商品化供应的混凝土、第三条,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 莲湖区、未央区 雁塔区.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阎良区,高陵区 鄠邑区及市辖县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区域。第五条。按规定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设置混凝土搅拌机 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应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合法经营。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其产品应符合使用单位的要求并按要求提供试验报告、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第十一条 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预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时、应遵守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的规定、第十二条,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并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设计强度.供应数量.结算方式 违约责任等,第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为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泵送车辆指定行驶线路.第十四条.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保证清洁.不得在运行途中撒漏混凝土、清洗车辆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或河道内、第十五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二,不按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三.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商品混凝土的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由产品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以及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所处罚款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