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1999年5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 修正、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三条。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 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防治水土流失目标责任制 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四条、西安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水土保持工作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和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跨区县水土保持纠纷的调解工作,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和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由农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市。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行使水土保持工作职权.第六条、崩塌滑坡危险区 泥石流易发区 文物保护区 自然风景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水土保持林 水源涵养林等区域.划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 禁止在重点预防保护区内取土、挖砂,开山炸石。采矿。陡坡开荒,采伐林木 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第七条,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秦岭低浅山区、丘陵沟壑区,原区,河谷川道以及其他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划为重点监督区 在重点监督区内从事一切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办理手续 并定期向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汇报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第八条,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划为重点治理区,重点治理区内严格控制露天采矿,取土 挖砂,采伐林木.烧制砖瓦,采石,陡坡开荒.滥牧等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对重点治理区进行综合治理。第九条,在山区.丘陵区 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十条。开垦禁垦坡度以下 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乡 镇 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编写、不具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单位代为编制、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三条 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一项内容,在审批前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中,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 复印件,编制人员名单,职务职称复印件 二,专家论证评估结果,第十五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承包或招标的.合同或标书中应当包括水土保持内容 并按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单位应严格组织实施.生产建设单位委托水土保持机构组织实施的.费用由生产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八条、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按照,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的标准收取、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