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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根据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第四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水资源,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水资源的开发 利用 保护和管理.必须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 综合利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 第六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新城 碑林。莲湖 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市辖县及阎良区.长安区 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的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在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评价的基础上 按流域或区域编制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全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及浐河。灞河.沣河、黑河。涝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河流或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的原则,工业用水应采取重复利用的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将重复用水纳入用水计划 农业用水。应努力发展节水灌溉。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系数、生活等用水 应推广节水器具,抑制跑,冒.滴,漏 推行中水利用.对地下热水.应加强用水计划管理 通过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的办法促进节约使用、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兴建开发利用水资源工程,涉及其他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征求其他行业的意见.在跨区县的河道和区县界河两岸外侧一公里范围内修建排水,阻水,引水 蓄水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对地表水的开发利用 应充分考虑上下游 左右岸等各种利益关系。兼顾城乡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 应采补平衡。首先考虑环境保护、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和扩大、在地下水超采区、应严格控制开采.保护地下水资源 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应封停单位自备井.严禁取水 第十二条、对深层地下热水的开发。应严格限量 加强监督管理,在临潼骊山风景区。不得再扩大地下热水取水量.在市区二环路以内,严格控制地热水的开发。在其他区域开发利用地下热水 也应严格按照科学的规划布井,防止井间取水相互影响。严禁地下热水与可饮用地下水混采、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三条。跨区县的河道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工程的水量调配方案.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 对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及省 市取水许可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或者增加取水量的.必须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和申请、取水许可预申请经水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项目审批单位方可审批立项.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用水户的取水量进行限制.调整或停止取水,一,自然原因使水源供水能力减少.二,社会总的取水量增加,且无法在近期内另获取新的水源.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发生地面沉降。四。因生产原因发生用水变化、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七条。直接取用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取水量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水资源费,按国家规定免于或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免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由财政列收列支,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发生的水事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单位之间。个人之间 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各区县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第十九条。严禁一切破坏和污染水源的行为、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水源地应设立饮用水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溶洞等向地下排放污水,禁止用污水进行回灌、直接向河流或水库,渠道等水工程内排污的,其排污口的设置,扩建,改建,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前 必须经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并承担堤防等水工程维护管理费用,利用已建设施直接向河流或水工程内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由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其排放量,第二十一条.在进行勘探 采矿,兴建地下工程或其他活动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水源、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生活,生产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疏出排干的符合水质标准的地下水.应加以利用.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虽属经营活动而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一 擅自修建水工程取水的,二,非法转让水资源开发使用权的,三.违反取水规定或擅自改变取水目的的,四,严重超采地下水又不服从水行政管理部门封停或限量开采规定的,五,不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或缴纳水资源费的。六、用非法手段获得取水权或侵犯他人取水权的,七、擅自在河流.水库、渠道 排水沟内设置或改变排污口的.以及利用渗井。废旧井,渗坑,裂隙或溶洞向地下排放污水和用污水进行回灌的、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西安市地下热水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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