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保障功能.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地理信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 排水。燃气 热力 电力,照明 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及其他用途的各类地下管线,管线共同沟及其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阎良区 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发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第五条,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保障安全,信息共享的原则,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建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七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专项规划.并可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对各专项规划进行调整,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 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城市道路的配套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改建.扩建道路的、原有架空线缆应当同步埋设至地下.新建。改建 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如需变更,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市政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 坚持先地下 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道路建设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迁移或改建。并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成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规划手续时。应当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实行同步审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地下管线线位与已有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时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相邻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共同商议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市政建设年度计划下达后 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召开市政道路配套地下管线建设协调会,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通报当年的市政建设计划安排情况.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市政道路配套地下管线建设协调会后一个月内将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的计划和涉及本单位已有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报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建设计划调整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做出调整,第十四条、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的单位,应在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将施工工期计划报送城市道路建设单位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协商地下管线施工设计.建设方案等情况,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施工工期、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保证地下管线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办理施工手续 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手续.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做好交通分流。引导等工作.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地下管线施工涉及已有地下管线的、已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便利、并提供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误差,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或范围,地下管线管径大小及材质,地下管线运行情况及需特殊保护的要求和措施,联络人员及联络方式等资料、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能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无法保证提供的管线资料准确.完整时,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派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对地下管线具体位置进行实地标注.提供实地标注位置文字说明及图示 并在施工现场对施工单位进行指导、施工单位应采取可靠方式进行探测。掌握管线详细情况后方可施工。对需要特别保护的重要部位或存在特殊情况时,原有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并派驻监护人员现场监护施工。第十九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施工,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建设施工发生挖破.碰断,损毁地下管线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地下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报告,封闭控制事故现场。配合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抢修,维修工作。及时恢复管线正常功能。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市城建档案馆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报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建设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管线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管线建设工程技术资料报送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和市城建档案馆、第三章。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配合。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并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第二十六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绕行标志.不能绕行的 应当修建临时通道 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做好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秩序维护和交通安全工作,第二十八条。因地下管线工程挖掘城市道路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挖掘修复费.道路修复质量不得低于该段道路原有的技术标准 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应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并组织拆除,对于产权不明 废弃的地下管线.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不能拆除的 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三十条、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 涂改,拆除 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四章.地理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统筹建立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及时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地理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二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进行专项普查,普探工作,及时存储.更新。整合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第三十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变化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补测补绘。核验竣工资料.并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变化后的管线地理信息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 并对信息准确性负责、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相关地下管线地理信息 第三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实际高程、走向等与原有记载数据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告知原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集 更新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第三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发现未进入地理信息系统的管线 施工单位应当报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测定管线的地理信息,并报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第三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 管理提供服务,相关建设单位需要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和已有地下管线设施详细资料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施工工期计划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统筹管理的 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逾期未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的 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二十九条规定 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废弃地下管线未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或报送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档案的管理依据 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