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8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西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树 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 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区,县林业,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第六条.古树名木的所有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对损毁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对在保护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 实施一级保护,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施二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施三级保护,名木实施一级保护。第九条.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经市绿化委员会审查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建档设牌。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养护补助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承担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区县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养护补助.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第十一条,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布的古树名木建立档案 设立标志、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 科目 树龄.保护级别等内容,并制定具体的养护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的保护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 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公园 林场。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铁路 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三 城市道路,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绿化养护单位负责养护 四 居民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社区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养护、五。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 由土地承包人负责养护,六.私人庭院内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 由所有人负责养护。第十三条.区.县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报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第十四条,养护责任人应当做好松土、浇水 施肥和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并在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措施。防止严重自然灾害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第十五条.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受到损毁或者生长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业绿化养护单位采取抢救.复壮等相应处理措施,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死亡的 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区县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确认和查清原因后,予以注销.对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 应当采取防腐措施、保留其原貌。继续加以保护、未经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的。养护责任人不得擅自处理.第十七条。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划定保护范围。散生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古树群的保护范围为林沿向外五米。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古树名木设置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第十九条.区县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进行定期检查.指导,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二,二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三。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 应当先行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向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一,砍伐.擅自移植、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在树身上敲打,刻划钉钉.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其为支撑物等影响其正常生长.三。擅自采摘果实,四.擅自修剪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或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 毁其原貌.五。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焚烧,堆放物品 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埋设管线等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六 其他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避让或保护方案,并经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避让或保护方案保护古树名木 第二十二条,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周边从事建设活动。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因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 应当依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古树名木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依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核实注销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损毁古树名木的,二.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损毁古树名木标志和其他附属设施的,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砍伐。损毁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