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工业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 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 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工业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8月3日,亳州市工业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简化竣工验收程序 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工业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将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采取统一受理。统一现场验收或监督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的竣工联合验收方式。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生产车间、仓储,的竣工联合验收。三。工作机构及工作职责,一.市政府设立联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职能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设市联合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办,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兼任、二.联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园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统一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上受理联合验收申请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 各园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联合验收的日常受理 市信息局负责根据工作规程优化网上办事流程.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安排工作人员加强过程监管.全力做好竣工联合验收相关工作。四 联合验收条件.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 建设单位可向各园区建设管理部门申请验收,一,建设单位已按照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完成建设,二,土建安装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竣工、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三.消防工程已按消防设计要求完成、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四 防雷装置已按设计要求完成,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五。电梯已按设计要求完成、电梯设备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六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七 已按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等部门要求完成相关内容,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的 五,联合验收程序。一,验收申报、工程竣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上申报竣工验收.并按.办事指南。告知的相关程序和内容提交申报材料,二 受理审核 各园区建设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 材料不全的出具一次性补齐告知单,各园区建设管理部门经初审符合要求受理后、将验收申报材料分别送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需要纸质材料的.按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直接向相关单位提供。审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园区建设管理部门反馈审查意见.三 验收通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由各园区建设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验收时间。并将现场验收时间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四,现场验收 开展现场验收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批准文件 图纸资料及相关规范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现场验收或监督验收。验收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园区建设管理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或监督验收结论,对验收需要整改复查的,验收或监督验收部门要将整改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报园区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和相关规定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 重新向园区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现场验收申请 由园区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送达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复查通过后 在3个工作日内向园区建设管理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或监督验收结论 各验收部门或监督验收部门工作人员按照确定的验收时间,地点准时到达现场参加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参加验收,各部门要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查验,五,验收意见汇总.各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 园区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或监督验收意见,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并加盖.亳州市某某园区工业建筑工程联合验收专用章。下发相关单位和建设单位.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确认文件,六。联合验收监督管理、对于现场通过的竣工验收 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审查意见.参加现场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或未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以及未按规定落实竣工联合验收其他工作职责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予以问责。七.附则。一。本办法由市联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二、三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规定.三。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