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新城区 莲湖区 碑林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长安区,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郊区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未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设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依法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 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规定执行,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第五条,中心城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建设工程竣工的规划核实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 建设单位。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已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内容建设竣工。外墙脚手架已落架,二。场地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按建设时序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已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应报送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二,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实测成果,含报告及实测图、三,个人私房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时提供土地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附图、附件,四、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实测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测总平面竣工图。含地形 CAD格式 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道路,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二 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 容积率,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四。建筑物彩色照片 五 实测建筑所需的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 面积。若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标注其位置。尺寸.六,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七,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 表,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填写,西安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的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经图件核验 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 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书面告知理由,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一。总平面布置、包括用地这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线距离,道路。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 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三 建筑单体的性质。面积 层数。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四,建 构.筑物的立面造型 色彩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未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不予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 建设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范围内。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允许误差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建设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建筑退线核实标准,一,建筑间距 建筑退线核实标准按照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实测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 误差值不大于1.实测建筑间距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不大于1.且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规定的相应建筑防火间距要求,二,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在允许误差范围内.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三 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确实无法整改的 在满足、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按程序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第十四条、经济技术指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一,建筑面积核实标准。1。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按下列规定累进计算且单栋建筑面积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2,建筑面积误差处理,1.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建设工程、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部分视作放弃作废。如需再建须重新申请 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但在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面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3、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 并逾越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的建设工程、超过部分认定可以保留的 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程序完善手续.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超过部分认定不可以保留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待整改完成之后。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核实标准、1。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实测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2.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实测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三。机动车车位数值核实标准.核实车位数值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五条。建筑高度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一,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存在误差值、建筑高度误差小于等于0。5米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有限高要求的。须满足限高要求、否则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二.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存在误差值.建筑高度误差大于0,5米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第十六条,建筑层数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实测建筑层数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的建设工程,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第十七条,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风貌的核实标准 一.建筑主体色调,风格与规划许可的效果图一致,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二,实测建筑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存在色差、但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按程序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建筑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但尚可满足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依法处罚后 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三.实测建筑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且不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第十八条、经批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按分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条件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宜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核实。第十九条,对未按审批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完成后。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书。方可组织规划条件核实、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 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第二十一条,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中发现的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行为 规划条件核实前先依法按职责和程序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整改要求通知之日起10日之内向提出整改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决定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