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池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制定的,池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9月13日.池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乡规划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 7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 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全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涉及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 监督考核等工作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环保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务。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第二章.立项,土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海绵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对海绵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文本应按照、池州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列明海绵设施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内容 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提出海绵城市的建设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第七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其海绵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条件、招拍挂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海绵设施建设内容和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已建或在建的项目 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设施建设要求.第八条。在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当中.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海绵设施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设施设计方案应满足,导则、要求.方案设计评审时、评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进行评审。第九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同时.应将海绵城市专项方案设计报送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海绵城市专项方案设计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回复 海绵城市专项方案设计通过初审后。住宅。公建,项目由审图中心出具海绵城市方案设计审查结论.社会投资和市政重点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规划 水务等相关部门进行部门联审,建设单位根据部门联审意见修改后 报上级分管领导方案设计审查。城乡规划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设计方案,指标核算情况表、专家审查意见。海绵城市方案设计审查结论及上级分管领导方案审查意见组织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第十条 项目在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 城乡规划部门要明确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作为,一书两证,的附件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导则.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图纸审查部门应按照国家。省 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导则。对报送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审查结论,对符合 导则.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海绵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第十三条,海绵设施应按照 先地下.后地上 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质量安全监督单位等应当按照职责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把好原材料进场关.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加强监理力度。按要求配备监理人员.第十五条.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该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原材料 工艺、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严格奖惩制度,加大对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第四章,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十六条 在综合竣工验收时 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验收和备案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居民代表参加验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七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措施责任,明确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落实维护工作经费,确保海绵城市设施充分发挥效益 加强已建成海绵设施后期运营维护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海绵设施具体运营维护标准、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SS去除率.排水防涝能力,水质保持等指标作为海绵设施运行效果和付费的主要依据。建立健全以主要绩效为依据的按效付费制度,确保海绵设施发挥应有效果.第十九条、拓宽融资渠道.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鼓励引导各地将排水管网,河道沟渠等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后期运营服务组合打包作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六章。其,他,第二十条,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 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