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龙川江干流及其支流的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龙川江干流是指南华县天子庙坡至元谋县江边乡金沙江汇水口河段,龙川江主要支流是指左岸的清水河.古山河。紫甸河 龙川河 冷水河、小力歪河.琅井河,六渡河,勐岗河.班果河,蜻蛉河和右岸的雨天河.石门河 西静河。前进河,河前河、青龙河,苍岭河.广通河。罗申河 依璧河。羊街河.丙巷河,麻柳河 老城河,挨小河,张二村河.牛街河、麻栗树河29条一级支流、1条二级支流永定河,第四条龙川江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州 县市两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龙川江管理机构,负责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及跨区域协调工作,第六条州、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 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川江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龙川江流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合规性审查工作、二 财政部门负责,条例,规定的龙川江保护管理经费的保障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龙川江流域城镇建成区内河道堤防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龙川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龙川江流域河岸公路路域范围内防护林的营造和管理工作。六.农业部门负责龙川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工作、七。林业部门负责龙川江流域水源林、护堤林的管理工作.八。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做好龙川江河道划界及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 取土的管理工作,第七条龙川江流域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龙川江主要支流以外的其他支流的保护管理工作 并协助州、县市龙川江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龙川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日常管护工作,第八条龙川江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全面建立龙川江州.县市,乡镇。村 社区 四级河长体系,第九条州 县市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或者行业规划时,涉及龙川江保护管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征求同级龙川江管理机构的意见,龙川江管理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条州人民政府对龙川江干流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设定保护范围。由州龙川江管理机构立标定界。县市人民政府对龙川江主要支流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设定保护范围。由县市龙川江管理机构立标定界,在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设定保护范围时、对穿越城镇的河段应当按照城镇规划进行划定和设定。除穿越城镇规划范围内的河段.在河道管理范围之外设定5米 25米的河道保护范围.划入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必须遵守河道。堤防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各县市在开展龙川江河道治理时应当统筹兼顾、注重发挥河道水环境功能。同时考虑城市景观的需求.第十二条在龙川江河道内采砂 采石应当符合龙川江河道砂 石资源开采规划,采砂石权人应当依法向县市龙川江管理机构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第十三条河道内的砂 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出让。第十四条龙川江管理机构按照龙川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河道采砂石禁采区.禁采期和临时禁采期.下列区域为河道采砂石禁采区,一。河闸。水文观测设施及取水 排水等涉河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二.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铁路,公路 桥梁。码头、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三,河道险工,险段等,每年的5月至10月为河道采砂石禁采期.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发生地质灾害 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情形不宜采砂石的,龙川江管理机构可以在非河道采砂石禁采期确定临时禁采期.并书面通知采砂石权人。第十五条采砂石权人应当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作业开采,服从防洪调度,保证河道运行安全,因采砂石造成塌岸。坑槽,生态毁坏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等情况、采砂石权人应当及时采取恢复措施或者进行清理,第十六条龙川江流域已建成的水电站 中型以上水库。中型以上河闸等水工程 在当年11月至次年4月应当按照要求下泄生态流量。并接受龙川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生态流量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第十七条龙川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龙川江流域水功能区监测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州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龙川江干流水环境质量和跨县市行政区域交界河流断面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九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龙川江保护管理工作的考核机制.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龙川江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龙川江保护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违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州人民政府对在龙川江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并颁发奖牌及证书,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