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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0日,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计划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供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非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域内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西安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新城、碑林,莲湖,雁塔 未央。灞桥等城六区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的下达和考核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第七条、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年度用水情况 和下年,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总量,依据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结合用水户用水情况.用水性质和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总取水量提出用水户每日计划用水指标 第九条.计划用水指标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市节水办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抄送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用水量季节变化较大的用水户、可按季节下达计划用水指标 对新增用水户 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第十条.发现用水户未申请用水计划的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申请用水计划,逾期未申请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直接核定并下达其用水计划,并书面通知该用水户,第十一条、用水户因生产需要调整计划用水指标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计划用水指标调整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用水户调整申请15日内核定。并书面通知用水户,第十二条 用水量大的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程,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测试结果报送市节水办,作为核定和调整用水计划的参考,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管理档案.地税部门应当建立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管理档案、第十四条,因干旱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要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 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核减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第十五条,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准确,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性质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转不正常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安装或维修更换 逾期不安装或不维修更换的、应当按取用水设施连续运行最大取用水量给予计量、第十六条,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好用水统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备井用水户于每月10日前向市节水办报送上月用水数据 第十七条 市节水办应当按月对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进行考核。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 应当限期写出书面原因并及时整改。用水户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超计划用水的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情况调减其计划用水指标 第十八条.用水户应严格按照已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进行用水,第十九条,水费或水资源税的征收单位对计划用水户抄收水费或水资源税时应对实际用水量进行考核、公共供水单位负责考核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地税部门负责考核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户、第二十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照地税部门从高征收水资源税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用水户应及时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或水资源税 逾期缴纳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其他市辖区.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用水户的计划用水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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