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14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研制 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队无线电管理活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行业无线电管理活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指9KHz.3000GHz范围内的电磁频率.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保护资源,保障安全,有偿使用和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自治区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引导.鼓励和支持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服务经济发展 社会稳定和国防建设。保障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落实 第六条,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区无线电管理工作.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地.市,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管理部门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无线电管理机构人员和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国家安全,公安.工商,质监,海关,广播电视.通信管理。民航、铁路,气象 电力、交通运输.民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共享,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七六u.章无线电协会在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市区域内的无线电监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八条,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和权限 制定自治区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 对无线电频率进行分配。指配和管理.第九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自治区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 二。所申请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指配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或者终止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相关手续,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注销 经批准临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限届满使用权自行终止、第十一条。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第十二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复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第十三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收取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频率占用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分配。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的频率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因国家调整无线电频率规划 划分,或者国防建设 公共安全需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因调整或者提前收回无线电频率.给无线电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因实施国防动员,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任务或者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征用 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 因征用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管理,第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自获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建站组网建设方案.所使用设备相关说明,填报真实准确的技术资料表。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 二 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具有国家规定的核准代码 三,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应业务技能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四。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 核发无线电台执照。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交的全部材料。第十九条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临时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未获延期批准或者逾期未申请延期的.原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注销无线电台执照。原持照者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并将拆除情况报告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第二十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国家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不需要领取无线电台执照。一,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无线电台.站、第二十二条。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内容使用 确需变更频率、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台站站址等项目的、无线电台,站 设置、使用者应当及时向原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禁止伪造 转让、出租,出借,质押无线电台执照。第二十三条,无线电台,站 使用的呼号、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权限进行指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标明型号核准代码,第二十五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 频段.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生产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其频率.频段,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报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研制 生产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应当依法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第二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自治区内生产 销售,进口,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参数进行抽查检测。经检测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限期整改.第二十七条、销售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者应当登记产品的数量、批号.购买者信息 并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需要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 由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已在国内其他省市区办理无线电台设立手续、携带,运输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入自治区使用的,应当在使用前10日内到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含散件,组装件、应当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前,依法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五章,涉外无线电管理.第三十条.涉外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者。应当遵守国际无线电规则和国家间无线电双边协议的规定。依法开展无线电业务、第三十一条,境外无线电频率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产生相互干扰的。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测定其特性和方位、由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协调方案.并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境外机构 团体和个人携带 运输无线电设备入境或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站,的,应当事先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报请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无线电监测和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所属的无线电监测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信号的监测、对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测定、对电磁环境进行测试。负责行政执法中技术取证以及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无线电监测数据作为对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 站,无线电设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技术依据,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监测台、站、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监测。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无线电信号监测活动,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无线电安全宣传工作、普及无线电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无线电安全意识,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免受有害干扰,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 可以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查找有害干扰源、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消除干扰 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重点保护,第三十七条 工业 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等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对无线电台。站 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民航,铁路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运行系统造成安全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三十八条,因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并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无线电管制命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可以采取下列管制措施、一,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清查,检测,二、对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对无线电台,站 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三。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四、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管制.第四十条,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拥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服从无线电管制命令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执行管制命令和妨碍,阻挠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管制措施.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无线电应急保障机制和指挥通信网络。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要时期和重大活动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可以利用业余无线电设备提供应急通信服务、第四十二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站,的、应当做好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其设置。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高层建筑时对可能影响重要无线电台,站,电波传播通道的,其选址、定点方案应当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电磁辐射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的论证.报批。应当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禁止在无线电监测站周围建设影响无线电监测的建筑物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施,第四十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区。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区的电磁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使用者应当加强无线电工作环境的安全保护 防止或者减轻工作人员受到高频电磁辐射.第四十六条,禁止擅自购买。设置。使用移动通信干扰设备.确需使用的 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批准后的发射频率 功率.时间.地点和屏蔽范围使用,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后应当及时关闭,移动通信干扰设备的使用 不得对涉密场所以外的公众通信等造成影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无线电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四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制作询问笔录,四。责令停止使用 五,责令限期整改.六,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或者阻断非法无线电发射.第四十九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 举报受理机制 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资源,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非法研制。生产 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破坏电磁环境,扰乱无线电波秩序的行为、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的.二、未按照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内容进行使用、擅自变更频率,发射功率 天线高度 台站站址等项目的 三 无线电台,站,执照注销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 电缆及其附属设施的。四、在研制.生产,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 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或者未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 五、使用、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 六.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备案而未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封或者没收违法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一,未经批准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站,的,二。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未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者未标明型号核准代码的 三 转让.出租 出借无线电频率,或者伪造 变造.转让.出租 出借,质押无线电台执照的,四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移动通信干扰设备或者擅自扩大干扰范围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3个月不缴纳的 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利用无线电台,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活动的 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拒绝执行无线电管制命令的 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关闭 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 吊销无线电台执照.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