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生态规划编制与实施、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章.生态经济促进.第五章,生态文化培育,第六章、保障机制,第七章,监督考核、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实现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 是指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 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建设美丽福建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从事的各项建设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遵循依法促进。统筹规划。市场调节,城乡并重,全民参与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本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与全过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 协调联动,合力推进.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 公众和市场的作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将重大生态环保宣传活动列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计划。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公益性宣传.每年六月为福建省生态文明宣传月.第二章.生态规划编制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责任.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指标体系 重点领域及重点工程 重点任务 保障机制和措施等.第八条。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经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定位。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地面空间和地下空间 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范围边界、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实施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规划编制及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依法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从事损害生态环境的活动、第十一条.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规划 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等重要规划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互相衔接,科学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界限、优化空间资源配置。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长效机制,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调整能源结构、加强工业,扬尘面源、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防治臭氧污染。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控制指标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使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未达到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水质信息沟通 构建流域上下游水量水质综合监管系统、加强水环境综合预警 建立流域执法指挥平台,加强流域综合执法.优化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河长制和湖长制,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完善河湖管护标准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各级河长.湖长应当组织做好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 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及相关执法监管考核等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并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计划,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开展以小流域,坡耕地,崩岗为重点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清理闲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抚育、优化树种、林分结构。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科学发展森林生态产业.增加森林蓄积 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开展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强化林地管理、严格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严格落实基干林带,省属国有林场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占补平衡机制。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实行湿地名录管理和面积总量管控制度。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建立湿地生态修复机制.第二十一条。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开展污染海域综合治理和海岸带生态修复。加强临港区域环境保护、建立流域污染治理与河口及海岸带污染防治的海陆联动机制。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沙滩.滩涂等海域资源保护,建立健全自然岸线保有率和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对海岸线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推进建立海湾综合整治长效机制,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和溯源追究制度,制定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及减排分解方案。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做好矿山恢复治理和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噪声污染和光污染防治体系 最大限度消除噪声污染和光污染源.创建宜居环境,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环境信息沟通,建立水污染.大气污染等跨界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共同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适度控制生产建设.严格保护自然生态 地质遗迹和历史文化遗产,大力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程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整修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古民居,文物古迹,加强本省特色文化的弘扬发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完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加强城市内河整治 消灭黑臭水体 促进相关设施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 海洋渔业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建立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以及野生动植物疫情疫病监控和外来有害物种的防控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第四章.生态经济促进.第二十九条.发展生态经济,实现生产,消费。流通各环节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加快绿色转型,推行生态产品市场化改革,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建立体现生态产品价值的市场制度。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保护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产权明晰 权能丰富,规则完善 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 荒地,草原,滩涂、海域.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环境权益交易制度.探索建立水权。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等重要综合性资源环境生态产品的交易市场,逐步推广水权,排污权 用能权及碳排放权交易、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规划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 生态工业.生态海洋经济 生态旅游业等产业、将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并根据产业指导目录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水。重污染的项目建设。禁止引进.新建。扩建和改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企业和项目。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市场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大环境污染整治技术的研究和投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且拒不自行治理的违法排污企业,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加强对第三方治理机构的监管。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 推动发展生态农业。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推广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推进化肥,农药.农膜减量化和畜禽养殖饲料污染管控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森林生态环境和林地资源为依托,发展生态林业经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建立林权和林产品交易市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推进森林保险、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林业经济发展、实现林业经济与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养殖.扶贫开发.科技推广等项目的有机结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在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可以通过赎买。租赁、置换或者其他方式取得非国有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建设和发展生态公益林,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政策 限期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鼓励企业应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在产品设计阶段进行生态设计 从源头减少环境污染,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实现清洁生产,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信主管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政策 措施.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并结合本地实际、改善能源消费结构。促进能源梯级利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制度,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开发节能环保型产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社会团体、个人等参与节能环保型产业相关的科技研究和创新.加大节能环保新技术应用推广力度 加快产业转化,鼓励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乡推广普及力度,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建设应当加强循环化改造、逐步实现产业废弃物交换利用 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推进废弃资源再生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第四十条 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深化海洋综合管理改革.推进生态海洋经济发展。培育和发展海洋生物技术.海洋环保 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源利用和海洋旅游等海洋新兴产业.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生态旅游资源。注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生态旅游,推进生态旅游与扶贫开发.美丽乡村建设相融合。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城镇新建建筑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推动公共建筑节能环保改造 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绿色施工,施工单位应当规范建筑垃圾、土方等清理。运输和堆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 减少废弃物排放,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面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施水,电 气等资源要素差别价格政策、对高能耗,高污染等破坏资源的行业实行惩罚性资源价格、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五章 生态文化培育、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生态文化建设。推动全民生态文化精神的培育.推动生态文化理念的树立、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 提高全民生态文化素质,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态文明有关知识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主题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幼儿园应当开展儿童生态文明养成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各级行政学院应当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具有福建特色的生态文明读本和宣传材料 定期组织生态文明学习培训.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态文明创建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园林城市,卫生城市,森林城市等创建工作,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促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 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等建设、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导 支持下列单位成为生态文明教育的载体,一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生态司法教育实践基地 二。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公园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 海洋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三.其他适于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场所。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倡导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推行绿色出行。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 开展节能减排活动。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倡导环境文明生活方式。第六章、保障机制,第五十条,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应当采取听证。论证、生态风险评估 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等措施、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对涉及特定利害关系人的生态文明建设决策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应当征求特定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保障机制 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资金投入 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综合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政策性贷款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建立合理的、多元化的投入产出机制.拓展生态保护和建设投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科学技术的投入,支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创新人才引进和发展机制,加强生态文明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领域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互联网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发挥大数据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监测,保护,服务、预测等作用 提升政府环保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列入重点投资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项目布点、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第五十五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业务.探索建立政府财政贴息.助保金等绿色扶持机制、第五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森林、流域、海洋,湿地。耕地,草原,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科学制定补偿标准 创新完善根据各地流域水质和空气质量状况增减转移支付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态保护区域财政支持机制,加大对限制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特别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支持,加大对红线管控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鼓励通过区域合作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建立生态补偿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对生活垃圾终端处理等设施所在区域给予生态补偿,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因生态灾害,突发事件导致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或者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救灾救济机制、并开展生态修复.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发布和共享平台.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情况.并定期公布相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二、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及绩效考核结果、三,财政资金保障的重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四 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五、社会反映强烈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六,公众参与的信息反馈 七,其他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定期对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森林资源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固体废物,声环境等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途径 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纠纷化解方式、妥善预防和化解生态环境纠纷,第七章。监督考核.第六十条、坚持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并将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 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 公众满意程度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落实情况.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差异 建立健全政绩差别化考核机制 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作为对负有生态文明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 构建科学、规范,管用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第六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负责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资源严重破坏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负责人终身追责、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报告.检查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情况,并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 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受理举报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六十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依法对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活动进行舆论监督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 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第六十八条,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破坏资源环境的刑事 民事案件中探索建立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 综合运用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依法责令破坏资源环境行为人履行生态恢复责任、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支持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应用。建立健全生态恢复性资金管理机制 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的衔接.支持人民检察院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破坏资源环境的案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对其环境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及时公开环境信用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 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融资信贷等方面。应当充分考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信用等级。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三 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文明建设信息而未及时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四,未达到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流域、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和未达到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未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或者未采取措施限期达标的。五.未依法实施检查监督管理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的。七、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未及时进行处理的,八,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 九.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十一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应当由符合国家有关资质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和追责的依据。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