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利用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5。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政府投资为主.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中小型项目可采取集中打捆的方式实行代建制.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守工程建设质量 安全 进度,投资。合同、环保.水保。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定,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投诉,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确定程序、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与建设内容相符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咨询 监理 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 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一。不能满足第六条规定的,二。经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为BBB或CCC的.三,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第八条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项目法人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第九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代建服务费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应通过招标选定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标、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代建单位的业绩.信誉 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项目代建管理大纲的合理性,代建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单位、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在上报项目代建制管理方案中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第十条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控制指标 以及项目实施计划,资源配置等 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履约保证方式,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代建合同应在签订后30日内报项目法人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和现场管理人员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其职称、经历等由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代建项目的规模及复杂程度作出具体要求,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代建单位应组建与工程规模和特点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任命代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 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 项目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政策和程序。具有5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且应为水利工程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水利专业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水利工程设计 施工等技术标准、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财务负责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设置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 具有处理工程建设财务问题的能力.五.人员结构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 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其中具有各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第十二条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供履约担保,具体履约担保方式和金额应在项目代建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的代建服务费一般在项目概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应不低于建设单位管理费的80.代建管理费的支付时间及比例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第三章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和代建方案 建设规模内容及标准,提供工程建设需要的资料。二.依法选定代建单位 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三,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并代表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与各参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四,落实建设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征地、移民、施工环境等相关工作 五、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考核等工作、六、与代建单位签订质量,安全,廉洁承诺书。执行质量.安全责任管理和廉政承诺制度,参与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的处理 七.协调做好项目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编报工作、八,组织或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九,接受代建单位交付的档案资料和资产 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 其他法定职责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或参与编报初步设计报告。组织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二。负责或协助办理与项目有关的审批,许可手续.三、负责或协助办理招标备案,开工备案、质量与安全监督,验收申请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四,根据代建合同约定,落实招标投标制 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组织项目招投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五,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环保水保.档案资料等负责,根据合同约定承担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六.负责审批合同权限内的工程变更,对重大工程变更、延期 索赔,停工及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组织项目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编报工作。七,组织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并定期向项目法人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八,配合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检查。稽察,审计、考核等工作,并负责落实整改,九 组织完成质量评定,按照验收相关规定,配合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组织参建单位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做好审计配合工作,十一 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档案和资产移交手续、十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质量评定。验收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执行、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技术文件 报验表格等作相应调整。在相关表格中增加 代建单位,栏目 其内容由代建单位填写,第十七条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第十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不得以代建为理由规避招标,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代建单位不得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十九条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做好督查 协调等工作、不得违反合同越权干涉代建单位的正常建设管理工作 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擅自调整工期 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不得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代建项目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 由代建单位向运行单位交付并办理交付手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返工,直到验收合格.第四章代建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实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 2016 504号、有关要求。做好代建项目建账核算工作,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三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各级地方政府和项目法人应认真落实建设资金 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工程价款结算应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代建费的支付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审核。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期拨付,竣工验收并将资产移交项目法人后 代建费支付额度原则上应不超过总额90、剩余部分在代建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第二十五条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通过竣工验收后 经审计确认的结余资金和超支资金.可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决算资金比代建合同约定的工程投资有结余的,从结余资金中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奖金奖励代建单位、二、决算资金超出代建合同约定的工程投资的超支资金 按代建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形成的结余资金全额返还项目法人单位.出现超支的全部责任由项目代建单位承担,并对代建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五章代建项目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 根据情节轻重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转包或分包的.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的.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投资增加,工期延长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五、与参建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 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一 违反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 与代建单位或者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四.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