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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业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 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五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及预拌混泥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六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资料要求 一 企业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中资质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资料,二.企业对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企业申请资质 受理部门负责核对相关证书及资料等需要核实的原件.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四.资质申报的资料应填写规范,内容齐全、上传的证件 资料等扫描件必须清晰 可辨,五、自治区。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发证,其中包括公示时间7天,第三章 资质申请相关指标、第七条.资质标准考核的相关指标 一,企业申请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新办或延续、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进行考核 二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 按照住建部有关要求.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企业业绩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中业绩考核指标规模的60,进行考核.数量必须符合要求,涉及由住建部门直接审批的资质类别原则上以上报至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的业绩为准 涉及行业资质类别的原则上以行业部门初审意见为准、其他相应指标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涉及住建部审批权限的、按照住建部相关要求执行 三.区外具备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落地子公司,按照央企落地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除资质升级以外、在资质新办.延续中涉及行业资质类别的 不再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自治区,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审批,五.资质新办.增项,延续,升级时不再考核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自有机械设备,人员社保三项指标,第八条.人员考核的相关指标、一.注册建造师指标考核、建造师应当是本企业的注册人员,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区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查询结果为准.二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企业提供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 各行业部门门户网站及官方授权的单位相应的网站上能够查询到且已变更至申请企业的岗位证书 三。技术工人指标考核,企业提供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人社部门、各行业部门门户网站及官方授权的单位相应的网站上能够查询到的技工证书.第四章.资质延续与变更。第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条 企业资质延续时,在资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取消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超过资质有效期提出延续申请的.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对企业注册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指标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引入具有相关从业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服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时。应当提供近一个月达到,AAA。级的信用评价报告,第十二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质申报系统上线运行后 按照系统相关要求办理。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 跨省变更等事项,按照住建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企业一年的资质有效期,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相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所有类别等级的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进行考核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业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第十六条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项目、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第十七条,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 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企业申请资料仍达不到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可直接撤销该企业的资质 第十八条,企业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对在资质申请时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许可机关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四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五。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六.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八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九.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一。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条。资质审批机关应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制约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标准化工作体系。严格遵循 一次性告知,分级审核,及时公示。限时办结.的资质审批原则。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各市、地.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职的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涉嫌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资质许可的,依法撤销相应资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人员 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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