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提升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 稳定、现就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 系市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下同。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主体,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维护和管理等工作,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委托供电企业组织实施。委托供电企业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其工程费用标准由双方参照工程定额标准协商确定、二、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方案的编制。工程设计、建设及其所需设备.材料等,三.工程建设原则。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按照适度超前,技术先进.质量保障、设备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施、推行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的规范化 标准化建设 确保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质量、四.供配电设施范围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范围是指 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外部电源,小区内部居民用电和小区公建配套等供电资产分界点以上的供配电设施 五 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和公建配套设施用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如下,一,住宅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 每户基本配置容量4 4千瓦 90,120.含本数。平方米的.每户6,6千瓦 120,150,含本数 平方米的.每户8,8千瓦。150平方米以上的。按60瓦、平方米计算,且每户不低于10千瓦 二.公建配套设施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公建配套设施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并应考虑住宅电梯。生活水泵等设备的容量 估算标准为。办公,教育,医疗,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等按20、70瓦。平方米计算、商业,会所。按40,120瓦、平方米计算。三。小区所需电源回路数须符合国家规定和供配电设施规划要求,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建设安装充电设施所需的供电容量.六 规范工程招标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委托供电企业组织建设的、由供电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招投标活动,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供配电专业招投标等平台完成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选择优质企业实施工程建设和采购质量高。稳定性强 质保期长的供配电材料.设备,七,严格工程建设标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 工程及设备质量等应符合,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DB34。T1469.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和合肥市住宅小区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八。强化建设监督管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及行业标准组织实施,推行工程全过程监理,实现工程零缺陷投运。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需要办理相关审批。许可事项的、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提交规划部门审查的新建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供配电设施规划方案,九 明确运行维护责任,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验收 对于符合建设标准且验收合格的小区供配电设施.鼓励自愿移交合肥供电公司管理.合肥供电公司应予以接受。并签订移交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由合肥供电公司承担运行维护和改造责任 委托合肥供电公司组织建设的小区供配电设施 由供电公司承担终生运行维护职责、十.实行建设管理公示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销售前。应当公布小区供配电设施是否自建或委托供电企业建设、并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供配电设施是否移交供电公司管理以及是否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理业主办理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公司管理手续等事项,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 应当公布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资质.工程造价和主要设备品牌 价格及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市房产,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商品住房销售监督管理。做好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确保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公示制度的落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十一。协同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市建设 规划.房产。园林,工商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互通信息 协调联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认真落实居民用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居民用电安全。稳定。十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 合政办秘 2016,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合政办秘、2017、44号,停止执行 已与供电公司签订委托建设合同的、按照合同执行、各县 市 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