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函。2017.11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安顺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7年10月9日.安顺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9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 给水,排水,雨水。污水 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地下综合管廊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级发改,工信 财政、公安.规划,住建、国土。环保、交通,水务。文化。安监。人防 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地下综合管廊实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以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 以下统称管线单位 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综合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倡管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和新工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 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片区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好地下综合管廊与地下空间 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绿化园林等规划的衔接,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充分征询各管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 对各类专业管线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合理确定管廊的规模 空间位置、第十条.城市新区,各类园区 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建设 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 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轨道交通建设等,统筹规划、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重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一、城市高密度开发区域 重要公共空间以及管线需求较大的区域,二 交通流量较大 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主要道路交叉口 地下综合体。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等地段,三 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四 其他应重点规划建设管廊的区域,第十二条。管廊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 树木 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应当按照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推进,与年度城市道路的建设计划相协调 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各管线单位应结合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将相关管廊同步入廊 电力。通信等管、杆,线下地入廊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施工现场及废弃线缆应当及时清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根据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确定入廊管线种类 原则上应进尽进,已建设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 管廊内有管位的管线必须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既有管线应当逐步迁移入廊,对于应入廊而在廊外新建。迁改 管线的,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城市管理部门不予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审计部门不予审计,第十五条.管廊规划区域内确实不能入廊的管线,在综合分析所在区域的地质.地貌 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管线性质的不同,兼顾技术.经济.安全,维护管理等因素,对管廊建设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为确保管线安全.规范,由相关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相关管线可以不入廊,第十六条 管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建中低压架空线路,已建中低压架空线的.要预留入廊线位 逐步迁改到位.第十七条,管廊建设应当兼顾人防需要、并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相关管线的入廊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 便于维护和检修。第十八条。地下综合管廊内应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给排水,标识、安全与警报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安全运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产生相互干扰。第十九条,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开工前。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测量图等测量成果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和市地下管线管理中心,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建设单位竣工后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将管廊及相关资料移交管廊管理单位 管廊管理单位应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章,运营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 维护的责任主体 负责管廊的运营和维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 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 由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指导意见。为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费用提供参考 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入廊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测算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 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县 区 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二十五条,管廊运营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二.养护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三,对管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巡检,保持管廊内的环境干净整洁.设施完善,四、制定管廊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做好巡查 养护和维修,六,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管廊安全运营情况,七,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管廊运营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止未经允许的单位和人员进入管廊,二,对进入管廊的管线单位收取相关费用.三 出现危机情况时对管廊内管线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危情蔓延,四。为保障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二,向管廊运营单位提交本单位管线安全运营须知,明确故障类型以及处置方式、管线使用和维护应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四 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水电等作业时,应当征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并符合消防要求,六.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七、按时交纳管廊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管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维护入廊管线在廊体内的公共安全和正常运转环境 二.向管廊运营单位申请进入地下综合管廊内对自有管线进行巡查,维护和管理,三 要求管廊运营单位和相邻入廊管线单位对自有管线的养护、维修提供相关协助,四 监督管廊运营单位提高对自有管线的维护服务质量,并有权向地下综合管廊主管部门反映,五,其他为保障自身管线安全正常运行的权利.第二十九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动.改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发生事故时,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抢险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同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第三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 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进行爆破,挖掘,打桩.顶进、降水等作业的.二。新建.改建 扩建建.构 筑物或者拆除建 构。筑物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 不得擅自进入管廊.确需进入管廊的。应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申请 管廊运营单位应派人员同时到场。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章 信息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会同工信,发改、住建,水务 市政等部门。根据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需要 组织建立管廊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管廊及入廊管线的实时监控。同时.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系统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和共享机制.保障入廊管线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第三十五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60日内向市城建档案馆和市地下管线管理中心移交成果资料,入廊管线因紧急抢修引起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改的。管线单位应当在抢修工作完成后60日内将变化后的管线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和市地下管线管理中心。第三十六条,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和市地下管线管理中心移交的成果和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管廊和入廊管线工程勘察 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管廊管理单位收集,整理所需成果档案资料。第三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廊及入廊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实行无偿服务。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权属管线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八条,管廊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廊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在地下综合管廊保护范围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导致地下综合管廊破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 有腐蚀性的物质 二。爆破行为,三,压占地下综合管廊进行建设或者擅自挖掘地下综合管廊经过的城市道路,四。擅自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 损坏地下综合管廊和管线的安全警示标识,六.擅自接驳地下综合管廊管线,七。在地下综合管廊已经预设管线.或者地下综合管廊还没达到满载以前,在地下综合管廊辐射范围内另行敷设线路.八 危害地下综合管廊安全和管理的其他行为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应当向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行政批文及施工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四十条 管廊管理单位 管线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施工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危及管廊安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查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线应当进入管廊而不进入管廊的 由城乡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管线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章有关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