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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 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本条例所称的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暴雨 连阴雨。寒潮.低温,霜冻。暴雪,冰雹,雷电、大风 大雾.高温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鼓励气象灾害防御研究及技术创新。将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纳入政府综合考评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和防御规划,制定防御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开展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设立气象工作站 服务站、配备专,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情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气象灾害防御捐赠物资和资金 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和其他需要重点气象保障的区域,覆盖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提供专项气象服务保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关停气象探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的设施设备,第九条,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 水务.农业 林业,园林绿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汇交气象探测和气象灾情相关资料,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设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 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发布平台、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利用手机短信 电子显示屏,电视 广播.报纸 互联网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由低至高划分为四级,级。一般,级 较重。级.严重 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 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和结论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传播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 在重点经济作物主产区 林区、生态保护区,重点水资源保护区,开展常态化人工增雨,农业,林业 水务 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抗旱,森林防火,库塘蓄水.抗旱物资保障等工作.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 及时开展城市内涝、洪水灾害,地质灾害的防范以及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 水务、滇池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防汛期前,组织疏浚河道,维护防洪设施设备,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重要险段的巡查,第十五条,寒潮.霜冻,道路结冰。暴雪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疏导交通.清除道路积雪积冰、指导生产经营维护单位采取防寒.防冻。除霜除冰。雪,措施。保障城乡交通和水,电,气的正常运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种植,养殖业的保暖 防冻工作、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预防和减少灾害损失 第十六条。大风季节和风灾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高空作业,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城管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牌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或者拆除.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船舶航运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避险措施.第十七条、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或者大雾天气出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施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限速、限行,封闭等安全管制措施。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在机场。港口 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监测设施,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大雾警示信息、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 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第十八条.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林果等主要经济作物主产区,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为人工防雹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科学布设人工防雹作业点.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十九条 高温天气出现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重点帮助老、弱。病,残,孕、幼人群高温防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减少或者停止安排户外作业。第二十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 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 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由各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雷电防护装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 进行定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报送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第二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联合制作和发布由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病虫害等次生及衍生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合本市气象灾害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险种,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保、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据实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同时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等后期处置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 完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调运 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执行响应流程的.三,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 未按照规定处置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四。未按照要求汇交气象探测和气象灾情相关资料的。五。发生气象灾害事故隐瞒、谎报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和结论的、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气象信息的,传播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关停气象探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设备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 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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