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各设区市地震局,各有关单位、江苏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震局,2018年1月19日,江苏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促进服务供给侧改革,贯彻落实,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 苏发.2016,42号,关于全省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的指导意见 苏政办发、2017.86号,规范本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遵循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江苏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和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建设工程、第三条设区的市以及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高新区等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以企业和工程建设需求为导向,以提供简约便捷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可以直接根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 不再需要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五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度.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技术力量强 经验丰富的单位承担。二,技术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当具有地质 地球物理.地震工程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技术负责人、主要编写人签名。承担单位加盖公章.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数据库和技术服务系统的使用说明,负责人员培训 系统维护和后续的服务支持,五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该区域的规划编制之前完成.第六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就所承担的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及其重大变更应当通过省地震局组织的评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施工质量和进度监督.对关键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省地震局、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数据库和技术服务系统应通过省地震局组织的测试,工作成果报告应通过省地震局组织的专家审查,第八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移交数据库和技术服务系统.向省地震局提交全部数据与成果资料、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建设工程特点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督查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九条对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可以向当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提交使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申请,当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类型和场地土层资料、利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系统给出相关工程的设计地震动参数 第十条在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内。建设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工程,确需单独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由当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协调原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出具单独报告。省地震局出具确认意见,原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区,若国家发生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技术革新或者重大背景地震,地震构造重大发现或者国家发布了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原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省地震局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江苏省地震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