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 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 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 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 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 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 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第八条,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除法律 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 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第九条.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 排水 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广场、码头,停机坪等 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 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 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四 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 五 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 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八 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 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第十条.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一。在原址内的建设工程,原登记产权面积可抵减。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0,计缴、二。部分财政拨款项目按财政拨款占比减免相应部分 三.社会投资 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用于安置部分面积减免,四.招商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 减免幅度为30。五.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各类学校教学楼,办公楼.附属设施以及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用房,减免幅度均为30 六、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 减免幅度为30。第十一条,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审批。一、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和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减免,二,第十条规定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 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减免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减免,减免额度在3至1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三,对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重大贡献及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目、需要减免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第十二条、已办理减免手续的项目 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 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第十三条.城市配套费的缓交审批,一。确需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 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二.经批准缓交城市配套费的 建设单位应先交足应缴城市配套费的30、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放、验 线 其余部分应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全部交清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意见,第十五条、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第十七条、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票据收据。所征收的资金缴入市级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八条,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应当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二.城市规划。测绘等其它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费用,第十九条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请市政府,二 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和分管财政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条、市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