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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能源资源,根据,普洱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工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和规划工作。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联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实施对未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核发。建筑工程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理、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改正,制止无效的、应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章。生产企业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 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方针,严禁私自设立混凝土搅拌站和现场搅拌.第六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应当向工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一.企业设置申请书。二 企业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三.企业章程,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各类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六、其它有关资料,第七条 工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拟设置预拌混凝土企业申请书后、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文件 企业以此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三章 市场管理、第九条.凡属于,普洱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规定内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各类建设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文件 编制概算 预算,编制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必须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并按预拌混凝土计算工程造价。未注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审查备案 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现场搅拌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共同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备案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第十条、经批准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 第十一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提前向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签订供需合同,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 责任和技术要求.确定供应混凝土等级。数量、质量、时间及结算方式等有关内容。严禁使用无资质证书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第十二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施工现场.应按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做好路。地。面硬化,形成工地环形道路网.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停车场地。有满足要求的电源 水源和照明设施,并作好混凝土浇筑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为 第十四条,工信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普洱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自行整改的、工信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书面通知供水 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第四章。质量体系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预拌混凝土,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 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国家标准,要求监理见证取样 现场制作试块,作为结构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不按规定制作试块的、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质量监督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因预拌混凝土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有关责任,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违反本实施细则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垄断 哄抬预拌混凝土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由价格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向市场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违者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 并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一条、凡在执行细则中所得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经费用于扶持预拌混凝土新建,改建。扩建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信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召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就推进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衔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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