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楼宇亮化专项规划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提升人民群众的辛福感 推进全省亮化工程建设.现对全省各城市,镇、楼宇亮化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等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楼宇亮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楼宇亮化是指对城市.镇.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等公共建筑 临城市,镇、主要道路主要河道及城市。镇。重要景观界面的住宅建筑、处于景观节点的标志性建筑等进行外立面进行灯光装饰的工程、对凸显建筑设计的造型和理念、美化城市景观,打造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品位,彰显城市魅力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二,加强楼宇亮化规划工作的组织保障.省级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领导小组工作加强对全省楼宇亮化工作的指导,确保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城市,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统筹、监督和指导楼宇亮化工程的相关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各个部门的责任,保证楼宇亮化工程有效进行,三 制定楼宇亮化专项规划 各级城市 镇、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楼宇亮化专项规划。因地制宜指导楼宇亮化规划工作 四 科学合理确定亮化范围和标准.各地区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根据制定的 楼宇亮化专项规划.在需亮化范围内对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进行科学亮化.制定新建建筑亮化与老建筑改造亮化的不同标准及实施方法,新建筑亮化方案与主体建筑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 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建筑亮化改造要因地制宜制定方案,不破坏主体结构和建筑整体形象.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要求,二,责任与分工,一 各地城市,镇,照明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楼宇亮化工程的亮化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楼宇照明设施维护与管养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楼宇亮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 确保楼宇照明设施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楼宇亮化工程的监督 检查、妥善保管楼宇亮化工程有关技术资料和档案。二,各地城市 镇 城管部门配合好城市,镇,照明主管部门做好楼宇亮化工程监督巡查工作。对不按照本意见和相关规范建设的楼宇亮化工程 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三。其它部门对涉及自身相关责任的工作,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三.主要任务,一 做好楼宇亮化规划和设计、各地应积极制定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楼宇亮化专项规划.单体建筑项目业主单位在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同步上报夜景亮化设计方案,二,管好楼宇亮化工程的建设施工、各地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合格的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量科学合理确定实施进度,楼宇亮化工程的建设与改造,要同楼宇的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三.做好楼宇亮化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各级城市 镇,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及建筑性质.结合各季节规定亮灯时间。节庆活动时统一部署。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各城市 镇,相关执法部门对楼宇亮化进行监督管理。对造成严重光污染的建筑要责令其进行整改 规范城市,镇.光环境,主要道路及重要节点空间处的楼宇亮化照明设施的完好率要达到90。四,具体要求.一。节能要求 鼓励和支持楼宇照明使用新技术。新产品和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分时。分路段等控制方式,提高楼宇照明设施的科学技术水平,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照明设备。节能控制系统和高效光源灯具。限时淘汰低光效光源等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灯具。二,美观要求,楼宇灯光应具有美观性。观赏性和艺术性 体现民族地域特色.灯光颜色与色温应与楼宇表面色彩,造型。功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灯具位置应与楼宇立面的墙。柱 檐 窗,墙角或屋顶等相结合合理安置。尽量隐蔽灯具等照明设施、当隐蔽困难时、照明设施应在形状 尺度和颜色充分考虑。夜景照明不应采取以过于简单的灯光线条手段勾勒楼宇造型轮廓的亮化手段,非特殊需要,同一区域的楼宇不应采取色彩驳杂,乱象的亮化方式,不应采取光怪陆离,简单缤纷闪烁的亮化灯具、三。眩光及光污染控制要求。楼宇照明在方案设计和选择亮化灯具时应综合考虑并采取适当的光源类型,摆置角度.亮度及措施加以避免光的干扰和污染。可采用漫射材料或表面做成一定几何形状,不透光材料制成的灯罩.将高亮度光源遮蔽 体育场馆等特殊建筑的照明设计,应严格遵守国际照明学会既有标准规定,四,管理要求,楼宇亮化设施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由业主负责、定期清洗照明灯具 更换达到使用寿命的光源。电器,不得随便更换亮化设施 不得降低其功能和亮化效果。当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 业主应当在及时修复,保障楼宇亮化的顺利实施,五、资金保障重点公共建筑、楼宇的亮化工程经费原则上由各级城市、镇,人民政府承担,建筑使用单位承担管理职责,居住,商业、办公等建筑 楼宇的亮化工程经费由相应业主承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