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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 2018年7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予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 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是指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 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公路保护规定区域、以下统称公路路域。依法实施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领导 提高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水平。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群众和通过村规民约倡导爱路护路 协助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与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爱路护路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公路保护工作,第六条,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公路的养护,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支持和配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公路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爱路护路意识,第二章,机构职责与执法监督,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 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公路路产,监督管理公路路域,三 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 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五,查处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并配备与所管辖公路的技术等级。通车里程等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及执法装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聘用执法辅助人员 协助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开展路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条。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人员在履行路政管理职责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二、规范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三。遵守执法程序和要求。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实施公路路政巡查时。应当开启示警灯。第十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第十三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执法主体 依据,权限和程序等执法内容,公开监督举报方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储备公路路政应急物资。提高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第三章.公路保护与通行。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公路用地范围,公路两侧有边沟 截水沟 坡脚护坡道.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1米的区域,公路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超过公路边沟外缘1米以上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范围为准、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第十六条、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 放养牲畜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三,挖沟引水.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爆破作业。五、破坏.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七。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 抛撒物品损害,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八,其他影响公路畅通或者损害公路的行为,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搭接.架设生产生活设施,或者从事其他侵占公路上方空间、桥下空间、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第十八条、公路两侧的绿化物,树木不得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树木。由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管理和维护,公路用地范围外影响公路安全和畅通的绿化物.树木,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及时处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现公路用地范围外的绿化物,树木影响公路安全和畅通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进行处置.第十九条.涉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 绕行路线等信息.涉路施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服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第二十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建立公路巡查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交通事故,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公路保通等有关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现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测速设施设置不规范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对其进行评估 对存在问题的 由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第二十一条,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发现破坏.损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告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对违法行为频发的路段、含桥下空间、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采取隔离,限高、绿化等措施进行治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更新、确保公路安全设施完好。第二十三条,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并按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恢复原状或者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四条.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由当地州.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公路路政管理执法站所。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等配套设施,并在公路设计过程中征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路建设期间的路政法规宣传和保通服务工作。第二十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需要、提出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设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收费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经检测超限且不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遇有公路严重损毁,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维持现场秩序、共同做好保通服务。第四章.公路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九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 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五.村道不少于3米、属于高速公路的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安全运行和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有关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保护规定区域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违法批准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第三十一条、新建 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新建,改建公路过程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新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有关设置规范。不得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畅通和公路路域环境协调.第三十三条 公路规划建设时,应当根据公路技术等级,车辆流量及相关标准.统筹规划 规范建设公路服务设施,前款所称公路服务设施,是指按照规范在公路上设置的为公众提供休息、如厕、购物.餐饮 停车。加油,加气,加水。充电,维修等服务的场所和设施。公路服务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完善,第三十四条。公路服务设施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文明经营、保持公路服务设施功能齐全、设施完好 清洁卫生。秩序良好。并提供短暂休息 停车 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场所和设施。驾乘人员应当爱护公路服务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文明出行,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公路服务设施监督检查制度.并进行定期考核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路服务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确定公路用地范围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涉路施工许可的 三.发现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不规范未进行评估 或者对评估确认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四。未依法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五 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批准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路服务设施进行考核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的,七 其他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 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 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公路服务设施所有者。管理者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规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村道的处罚,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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