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乡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曲靖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县,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城乡规划编制,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原则。建立规划协调衔接机制、形成目标、指标。坐标相统一的城乡空间规划,第四条 市.县 区 人民政府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对非市级财政承担的规划编制项目,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五条.市域外编制单位承揽除修建性详细规划外的城乡规划编制的.应当委托市域内规划设计机构参与编制和成果运行维护.费用由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计划立项.方案筹划。方案设计、成果报批。运行维护5个阶段组织编制规划,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市综合交通,综合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等重要专项规划.重要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整体城市设计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行业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麒麟区 沾益区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专业规划和局部城市设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马龙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批,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外的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章、计划立项,第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经市 县,区。人民政府或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立项后组织编制 县,区,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下级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组织编制、下级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城乡规划编制的建议,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应当明确规划编制项目及其工作方案,编制项目工作方案包括立项依据,组织机关,主要内容 进度安排 经费预算.编制单位选择方式和前期工作准备。第十条.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应当包括规划测绘。前期调研,编制单位确定。方案设计补偿、规划设计.规划监理,第三方参与,规划咨询 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评审,审批公示。信息化管理,运行维护、实施评估和宣传等费用。第三章,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组织编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编制城乡规划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第十二条、市,县、区,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合格的规划设计机构,建立编制合作机构库,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从合作机构库中选择合格机构编制城乡规划,市,县。区 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合作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不合格的机构 不再纳入合作机构库 不再委托编制城乡规划。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根据编制项目的性质,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同意.选择国内 国际合格机构编制规划设计方案.通过方案比选公开招标确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通过规划方案招标确定编制单位的,投标技术方案评分比例不得低于80,商务部分评分比例不得超过5,项目设计组成人员评分比例不得低于10。第十四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编制项目实际。要求编制单位确定进驻编制项目所在地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 职称.专业。工作时间等要求、第十五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作为编制成果审查、审批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应当明确编制背景、目标 范围 依据、深度.重点研究问题,进度要求。成果要求。经费预算和组织机构等,第十六条。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引入合格的规划设计机构承担规划编制监理任务.监理经费纳入编制经费预算,第十七条。组织编制机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规划编制所需基础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基础资料涉及保密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和编制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编制单位应当使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并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信息化管理条件。第十九条。编制单位不得借用资质证书承揽规划编制,虚假承诺专业技术水平 编制方案不得出现虚假经济技术指标 抄袭复制,侵占公共空间和安全防护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第四章,审批实施。第二十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城乡规划前、应当根据编制项目需要征求公众意见,开展民主协商、通过规划委员会或规划领导小组、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方可审批。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并根据需要经规划委员会或规划领导小组审议,第二十二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批准后30日内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批准的规划成果逐级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和在规划展览场所公示、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区域内或建设项目所在地固定场所公布局部地段的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规划评估意见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和实施情况.适时依法修改城乡规划、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更新信息化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后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是城乡建设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未按法 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规划的。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城乡规划的,或者应当提供而不提供基础资料的。依法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对违反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由县,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或者违法承揽规划编制的.违反标准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纳入诚信系统管理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