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新建 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电力。通讯 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隧道 地铁等地下管线工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省属,省投资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并将有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竣工档案材料和要求。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过程中发现未标注的地下管线有权属单位的、由该管线的权属单位负责补测。未标注的地下管线无权属单位的。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地下管线性质,权属.责令权属单位补测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档案资料、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 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现状图和相应的电子文件,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应当包括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备案、建设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办理接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补正的内容和要求 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第十一条,多种地下管线同时施工的。各建设单位编制的地下工程竣工档案,应当按规定分别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抢修地下管线工程导致管线发生变更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抢修结束后六个月内将所形成的工程档案材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已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变更,废弃 漏测的部分的专业管线现状图及有关资料.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10天前书面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取得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意见后 才能进行规划核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材料、一 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工程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十五条.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 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技术规程,DBJ53 T.45。2011 的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单位应当将形成的综合专业管网规划材料,各管线专业详细规划材料 综合管网勘察测绘现状图及专业管网测绘材料。自形成之日起两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对地下管线档案划分保管期限和密级、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纸质,电子版 应当编制三套,其文件材料应当是原件,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应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 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并由单位法人签署审核意见。第十九条。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对于改建、废弃。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据实修改原竣工图 并于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竣工档案.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合并的 其自管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档案材料由合并后的单位接收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撤销的 其自管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档案应当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所接收的普查 测绘,补绘以及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 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建设单位或者管线权属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得收取费用 鼓励建设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资源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协作 实现资源共享、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或管线权属单位未按期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 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管线权属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查清施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情况而组织施工 造成他人损失的 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镇 乡、村.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军事,涉密的人防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