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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用地空间布局,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 2号 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深化改革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黔南州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使用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经批准实施并验收合格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区土地面积扣减建新安置区用地面积后剩余的建设用地数量,第四条.建立州。县两级指标储备库.对全州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实行统筹管理.各县,市、开发区。实施项目形成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应在验收合格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纳入县级指标储备库,并报州国土资源储备局纳入州级指标储备库管理、州级实施形成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应当在验收合格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纳入州级指标储备库,并抄送所在县 市。开发区、纳入县级储备库.未纳入州、县级指标储备库登记备案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不得安排使用和进行流转,第五条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纳入指标储备库,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验收合格凭证。或备案文件.二,增减挂钩项目复垦地块现状图及地块坐标.三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统计台帐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登记入库.应当建立相应的图 表。簿.并根据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新增 使用,流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第六条 县、市.开发区 实施项目形成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10.由州国土资源储备局按照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储指导价进行收购。纳入州级指标储备管理、县。市,开发区 多余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也可以由州国土资源储备局按照指导价或协议价进行收储.纳入州级指标储备管理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储指导价,由州国土资源储备局根据复垦项目实施成本。土地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测算 报州国土资源局审定后 定期公布.第七条 县,市、开发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本行政区域内安排使用的 应当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方案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 报州国土资源储备局核减指标。第八条。州国土资源储备局建立全州统一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 负责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流转提供信息咨询及交易服务.全州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流转、应坚持政府指导 市场调节 先内后外,优化配置的原则。通过全州统一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进行、第九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州内县 市、开发区,流转的。由指标供需双方提出申请 并提交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方案.经国土资源储备局审查,报州国土资源局核准,未报经核准的.不得擅自流转,第十条,全州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原则上不得向州外流转,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州外流转的,指标供应方应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方案,报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州人民政府批准,未报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流转、第十一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流转价格.由指标供需双方商定、商定的流转价格低于当时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储指导价的.州国土资源储备局可以优先收购、第十二条。县。市,开发区,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不足。难以解决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建设用地需求的 县,市,开发区 政府。管委会,可以申请调剂使用州内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经州国土资源局审查。符合调剂使用条件的,提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供需双方的基本情况。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来源,地块名称。面积、验收合格凭证、入库等情况 三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价格,缴款方式,四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州内流转使用的。流转使用方案还应包括拟使用指标的项目地块位置。坐标.面积,土地利用规划用途.供地方式等.第十四条 县 市.开发区.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纳入指标储备库管理即用于项目建设或在州内流转的.由州国土资源局通报并责令改正 擅自向州外流转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州人民政府对指标流出县。市 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进行约谈,经通报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暂停受理该县,市,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申请.第十五条,县、市、开发区、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向州外流转的。不予调剂或流转使用州内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黔南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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