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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5。57号.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 2015。1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深化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棚户区改造总体目标.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政府主导。规范操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科学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 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第四条 量力而行 有序开展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五条 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 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相关内容,对有关采购项目信息.如采购标的,采购方式.成交信息等,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第三章、购买和承接主体、第七条。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 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第八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 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获得社会组织登记评估3A以上、含3A 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人员和专业技术.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章.购买内容。第九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 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第五章、购买程序、第十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购买计划 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二。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三,确定购买方式 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 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 标的 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严禁转包。五。组织实施购买,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 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 并向社会公开,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县市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予以支持、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拨付资金,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落实好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政策、第十三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绩效管理 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 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 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四条,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质量。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 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财政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审定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计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发布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等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八章.附 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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