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 算审计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审计评审的管辖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州.县。市。开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使用财政性资金 上级专项资金 政府财政承担统一借贷资金,国内外专项援助或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国债和中央代发地方债券资金。以及利用国有资产担保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单项工程项目总投资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 应当向审计机关申报审计评审 第四条,通过审计评审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10。以上的投资概 预.算、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必须再次报请进行审计评审,并将审计评审结果意见报请原计划审批部门重新确认其投资规模,第五条,建设项目概,预,算审计评审实行州.县,市。分级负责。业主为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州审计局组织审计评审,业主为县.市。单位的项目 由县、市,审计局组织审计评审。第三章 审计评审的程序及内容.第六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批复的有关资料,并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获批准后,应当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审计评审并报送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项目资料。经审计机关对所提供的项目资料确认完整无误后即展开审计评审工作,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项目的审计评审,出具审计评审意见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评审日期的 应当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审计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是否符合项目计划批复内容和标准,二 有无存在项目超计划投资概 预.算。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审查备案。四.清单计价是否真实 合理。五 定额标准计价和计费、以及政策性费用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六 项目预算价款是否存在漏项少算,重复多算或高估冒算,七 非实体项目是否按市场竞争原则进行确定、八.新增工程项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九,其他所涉及建设项目概、预、算评审的有关内容.第十条.接受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委托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规范、第四章。审计结论及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凡是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以审计机关审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拦标价的参考依据。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超原审计评审结果10.以上的投资预算 应经审计评审后方能办理超投资批准和完工结算 未经审计评审的不得调整超投资结算,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执行审计评审意见。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建设项目概,预,算审计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 则.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进行审计评审时 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参与审计评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审计评审费用.原则上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在财政不能保障的情况下,审计服务费用列入项目成本、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 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黔东南州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