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发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查找规划建设中不平衡 不充分的短板。切实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 74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黔东南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开展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实施总体规划评估可以及时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改善规划成果和质量、纠正实施中的偏差 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连续性.为继续贯彻实施规划或者对规划进行修改提供可靠依据,开展评估工作.能够有效协助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规划实施工作进行自身检查,提高总体规划的实操性.保障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的引领和统筹作用,第三条.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指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定期对实施效果以及实施环境的趋势和变化进行持续监测。对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工作进度。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总体规划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第二章,组织规则 第四条 县、市 人民政府是开展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 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第七条,县 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实施评估工作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专家组等作为第三方承担,一,规划编制单位需具备不低于编制本级总体规划的资质等级、二.专家组人员由不少于三名贵州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和两名本地专家组成,第八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年度。阶段评估成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其中.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总体规划的评估成果,由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转呈省人民政府备案,经审查 报备案的评估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审批机关可以责令修改.重新报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应将评估成果纳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所有评估成果均需按要求上传至黔东南州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九条、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年度评估宜每年组织一次。阶段评估应每5年组织一次 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贵州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第三章。评估内容.第十条。进行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照,检查和分析 深入总结现行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研究提出改进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的具体对策措施建议。第十一条.总体规划年度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县城,人口增长数量、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开发数量。二,城市,县城.综合交通,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比例或配套完成率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城市风貌保护及新旧城区相互衔接情况.四。新增违法建设是否达到,零增长.存量违法建设消减进度.五,城市。县城,规划区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增减情况 六 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第十二条,总体规划阶段评估除包括第五年的年度评估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县城,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执行情况,二.总体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及落实情况。总体规划实施的行动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总体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情况。三。城市近期建设计划实施完成情况.四、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下位规划编制进展及完成情况。下位规划对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目标任务,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五,规划委员会、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与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六。城市、县城、综合交通 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实施完成度、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城市,县城.风貌特色挖掘和保护情况及成效.八。总体规划确定的对外交通线网、城市路网格局等落实情况 道路网密度.公交出行率等指标落实情况,九,城市.县城,安全、水资源,环境保护等管控要求和标准执行情况,十,新增违法建设是否五年持续 零增长 存量违法建设治理情况 十一 国家政策和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对城市,县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内容执行情况.十二、县.市、域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增减情况、十三 县、市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提出其他评估内容、第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过程,常态化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建立总体规划数字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技术手段,第十四条,实施评估工作应采取专家领衔、部门参与的原则.并将评估报告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报刊,网络等其他方式公开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四章 成果运用 第十五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图、表等,第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成果 针对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的措施 第十七条 县 市,人民政府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 认为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 结合评估成果、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向原审批机关报送请求修改总体规划的请示、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总体规划原审批机关为州人民政府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总体规划的请示 总体规划原审批机关为省人民政府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县。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总体规划的请示。经审查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总体规划的请示。评估成果及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上报请示的附件,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对修改总体规划的报告组织审查 经同意后 县,市,人民政府方可开展修改工作。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黔东南州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州范围内城市,县城 的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监督工作.对相关县,市,的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机制的建立、评估工作的开展,评估成果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黔东南州城乡规划委员会采用规划督察。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手段对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约束性指标等刚性内容进行检查.以确保总体规划实施的严肃性.第二十条,对未按时开展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或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专家组编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乡。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第二十三条.本指导意见由黔东南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