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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古树大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大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古树大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大树是指树干胸径在100厘米以上、高度在4米以上的大乔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第四条,县,自治县 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古树大树名木建档挂牌,治理复壮。抢救。设置保护设施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五条、县。自治县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保护古树大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六条,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市古树大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古树大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县 自治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古树大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古树大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拍照。登记、编号,建档 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等工作。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大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古树大树名木保护工作实行单位保护管理与属地保护管理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一、生长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公路 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名木,分别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管护、二.生长在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 部队,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 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大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三。生长在小街小巷、居住区.居民院落,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大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管护、古树大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管护责任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 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大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八条、古树大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大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古树大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 科属。等级.树龄。经纬度坐标,树木编号,挂牌时间及管护单位等内容 对有特殊历史 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大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九条.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大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 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大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查同意后.分别按程序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十条.古树大树名木死亡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及时向古树大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大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 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逐级上报古树大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大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古树大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大树名木的生长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古树大树名木生长情况.对遭受病虫危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长势衰弱.濒危的古树大树名木分别制定治理,复壮,抢救等具体措施 并监督实施,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该及时向县、自治县.区 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报告.县,自治县.区 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第十三条。古树大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措施相矛盾的 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和市文物管理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县、自治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大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古树大树名木或者古树大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树大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大树名木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县 自治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的.应按古树名木的等级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核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大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上刻划。钉钉 悬挂物品 缠绕绳索 架设电线.二.就树盖房、围圈树木或者借树木作为支撑物、固定物,三,攀树 折枝 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 树皮.四。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 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五.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六,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七 影响古树大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八 损毁古树大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九,其他损害古树大树名木的行为.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大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大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十九条 变更古树大树名木管护单位的,应当到古树大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对违反古树名木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树龄50、99年或者胸径在50,99厘米的古树大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或省对古树大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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