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的实施管理,使农村人居环境逐步得到改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安顺市实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的立项申报,资金整合.建设管理,运营管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是指农村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绿化设施,道路设施。给排水设施,通讯设施。供电设施.照明设施,供气设施,卫生设施、文化设施 体育设施。教育设施。防灾减灾设施 旅游设施以及其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设施及附属设施,第四条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必须按照规划先行,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二章 项目确定,第五条,申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时规划布局应突出科学合理.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高度重视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完成全市1007个行政村的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规划中应全面涵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各类项目内容,市城乡规划局 市,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办公室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等.多规合一、第六条 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统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申报应以两类村庄为重点.一是项目前期准备充分。管理有序 群众积极性高,参与意愿强的村庄,二是偏远落后.经济条件差.基本生活条件尚未保障的村庄,如村庄条件类似,应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地,第七条,未按要求实施上一年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的村庄,除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基本工程外,本年度内将不再安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除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基本工程外的项目纳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库、并归口上报市有关部门,对未入库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不予申报 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年度制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年度集中实施的村庄名单,同时统筹项目和资金集中进行整治。第十条,市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县区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库、汇总后报市、四在农家。美丽乡村 办公室.第三章。资金整合 第十一条.市有关部门应指导做好项目资金的整合工作、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监督和资金检查.市金融办应统筹市.县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发挥好融资平台作用,采取基金贷款或众筹融资等方式 为全市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争取资金,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不改变项目性质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 应尽快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新机制.对于性质相近的 应统筹实施.对于将需协同组合才能发挥项目整体效益的 应捆绑实施,对于需逐年建设才能完成的区域项目。应分步实施.第十三条 除国家,省级有特殊规定的专项资金外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按照规划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打捆.实行整乡。镇,连片推进.第十四条,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除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基本工程外、鼓励采取PPP等多模式进行项目建设、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县区的督促检查,确保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的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 第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县区有关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检查和技术指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十七条、县区住建部门应大力支持村级组建建筑业企业,并鼓励在资质范围内通过招投标程序积极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具体实施监管的主体,乡,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国土规划建设管理站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第十九条、运用好。三权.促。三变。鼓励乡。镇,村庄利用各类合法资产入股成立股份制经济组织,以社会资本投入的方式。成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的建设主体、第五章、运营管护.第二十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指导和督促乡、镇,村庄抓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设施的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谁受益,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 依法制定相关管理和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设施的运维管理、采取政府引导,村民自治的方式.村庄应通过村民议事会。村民大会等形式制定村规民约,将村内的环境卫生整治.社会综合治安。基础设施维护等行为进行规范.由群众自发实行,互相监督 第二十三条。应采取财政投入,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村集体资金投入 社会各界捐资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运营管护资金、运营管护资金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设施的日常管护.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应由村委会进行公示 全体村民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鼓励乡镇,村庄成立专业管护公司 开展乡镇和村庄内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专业管护公司在选聘工作人员时,应结合精准扶贫工作,在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内招收,并负责做好岗前培训 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将列入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和引导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实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情况,每年在全市评选出50,100个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示范村,在项目申报 专项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市有关部门应按照,月督查.季调度,的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督查 督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管,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和纠正、确保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第三十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应加强工作的督查调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推进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后。每季度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规范运作程序,第三十一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应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参与权。决策权 管理权和监督权 引导农村群众自力更生.发动群众采取投工投劳的方式支持本地建设发展.进一步激发村庄的内生动力,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明确具体责任人、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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