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石方工程施工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技术可靠、进一步明确土石方工程挖土作业.土方外运等环节的管理责任 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石方工程包括,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填土和与之相应的取砂 采石。挖土等,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的土石方工程应当按本办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石方工程管理的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土石方工程的管理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及相关业务的办理。市,县.特区 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规划、国土、公安 水利.环保、城管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土石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担、第五条。建筑工程土石方施工前应做好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施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针对安全风险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机械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第六条.在土石方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墓,古物等地下文物或其他不能辨认的液体。气体、异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作好现场警戒、报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七条 土石方施工区域应在行车行人可能经过的路线点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有爆破 塌方,滑坡,深坑.高空滚石,沉陷等危险的区域应设置防护栏栅或隔离带等防护措施、第八条,土石方施工作业前应查明周边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上下水,电缆.燃气.排水及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作业,在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管线2m范围内及上下水管线1m范围内作业时,宜在安全员监护下开挖、不得野蛮施工、施工区域不宜积水、当积水坑深度超过400mm时,应设安全防护措施。雨季施工时.现场应设置防洪排涝设施.第九条。土石方爆破工程应由具有相应爆破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担,爆破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爆破工程作业现场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负责指导施工,实施爆破作业应按照爆破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作业.第十条.有爆破施工的场地,应设置保证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和庇护场所。第十一条,在房屋旧基础或设备旧基础的开挖清理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旧基础埋置深度大于2,0m时 不宜采用人工开挖和清除.对旧基础爆破作业时、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二.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旧基础底部,开挖深度不超过1.5m时 其挖方边坡可作成直立壁不加支撑,开挖深度超过1,5m时,应按规定放坡或采取支护措施,并在四周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栏,三 开挖深度超过5米时.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报请专家论证.第十二条.在河。沟.塘。沼泽地、滩涂.等场地施工时,应了解淤泥。沼泽的深度和成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中应做好排水工作,对有机质含量较高,有刺激臭味及淤泥厚度大于1 m的场地,不得采用人工清淤,二,根据淤泥。软土的性质和施工机械的重量,可采用抛石挤淤或木,竹、排、筏。铺垫等措施 确保施工机械移动作业安全.三,施工机械不得在淤泥、软土上停放、检修,第十三条.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当开展基坑变形监测和巡视、随时检查基坑位移 土体裂缝,倾斜 土体及周边道路沉陷或隆起.地下水涌出,管线开裂 不明气体冒出的情况和基坑防护栏杆的安全性等。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当位移,地表裂缝或沉陷等超过预警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组织撤离危险区域。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有关方面研究处理.第十四条 在冰雹,大雨,大雪 风力6级及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之后,应及时检查基坑和安全设施,第十五条.在靠山地段实施土石方工程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土石方开挖宜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并应确保施工作业面不积水,二.在挖方的上侧和回填土尚未压实或临时边坡不稳定的地段不得停放.检修施工机械和搭建临时建筑、三 在挖方的边坡上如发现岩.土 内有倾向挖方的软弱夹层或裂隙面时 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岩,土 下滑。四,挖填方工程不宜在汛期施工,如需在汛期施工。应编制汛期施工方案、随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暴雨前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应对施工现场排水系统实施检查、疏浚 加固.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应随时检查施工场地和道路边坡冲刷情况,道路路面应当硬化处理、第十六条,在有滑坡地段挖方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程序.二,不得破坏开挖上方土体的自然植被和排水系统.三,应先做好截水 排水设施、四,严禁在滑坡体上部堆土。堆放材料.停放施工机械或搭设临时设施。五,应遵循由上至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在滑坡的抗滑段通长大断面开挖 六。爆破施工时、应采取减振和监测措施防止爆破振动对边坡和滑坡体的影响,七 应当封闭的土体应及时封闭 第十七条,人工开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人员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作业距离。二,打锤与扶钎者不得对面工作。打锤者应戴防滑手套。三,作业人员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开挖,四 作业人员在陡坡上作业应系安全绳。第十八条 边坡开挖前应设置变形监测点、定期监测边坡的变形.边坡开挖过程中出现沉降.裂缝等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方面报告。并根据险情采取如下措施。一.暂停施工 必要时转移危险区内人员和设备。二.对危险区域应设置能有效防止人畜进入的施工护栏或隔离带、三,坡脚被动区压重或坡顶主动区卸载。四 作好临时排水,封面处理,五 采取应急支护措施。第十九条,土石方工程要求围挡封闭施工,施工现场道路应当硬化 设置冲洗设施,湿法作业。配齐保洁人员,定时清扫施工现场.采取措施确保车辆不带泥出门,现场不搅拌混凝土、场地不积水,现场不焚烧废弃物 不长时间堆放未覆盖的渣土 杜绝不文明施工行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总体受控,第二十条,土石方工程所产生的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应当清运至余泥渣土固定受纳场.土石方外运业务应签订土石方外运合同.明确土石方施工单位与土石方运输单位各自的管理职责,严禁非密闭车辆运输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土石方,砂石等、车辆在离开建设工地或余泥渣土受纳场时 必须冲洗车体、净车上路.平箱平盖,密闭运输、严禁抛,洒,漏带泥污染道路。第二十一条。未办理施工报建,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土石方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的 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一,未按规定严格运输车辆管理的.二 未按照有关规定清运 擅自倾倒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土石方等的,三。无证或不按规定路线 时间运输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 四,不冲洗车辆或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车辆沿途洒漏导致污染道路的。第二十三条,该办法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