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阿府发、2016,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 有关单位,阿坝州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细则,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阿坝州人民政府2016年5月12日,阿坝州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提升我州新能源资源管理的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阿坝州新能源资源开发管理实施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新能源资源是指按照国家产业开发界定的资源。包括风能 太阳能 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资源形态的自然资源,第三条,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资源节约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坚持因地制宜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资源开发,第四条.凡在本州境内开发新能源资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必须取得开发权,与阿坝州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州国投公司、签订资源开发合作协议 第五条.新能源资源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符合相关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政策规定.优先使用低丘荒山,荒滩等不适宜农业 工业开发的未利用土地和闲置废弃的存量建设用地.第六条 开发权的取得,一,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取得的开发权.按以下程序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州国投公司提出开发需求。州国投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草拟资源配置方案报州国资委、州国资委提交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州国投公司按照审议通过后的方案确定拟开发企业 州国投公司与拟开发企业签订资源开发合作协议.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二,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取得的开发权,按以下程序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州人民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战略合作协议、向州国投公司提出开发需求。州国投公司提出开发建议报州国资委.州国资委提交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 州国投公司按照审议通过后的结果与资源开发企业签订资源开发合作协议,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新能源资源项目开发有效期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计算、其中,风能。太阳能开发项目开发权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其余开发项目按照属性特征另行规定。开发权使用期满后、确需继续开发的,应当重新签订资源开发合作协议,第三章。资源补偿收益和开发保证金、第八条、根据新能源资源有偿使用 有偿开发的原则。风能,太阳能资源补偿收益以批复的装机容量为准,自项目并网投产之日起。由州国投公司按照每年15元.千瓦的标准逐年收取。如遇政策调整,缴纳标准随之调整。第九条、新能源资源开发企业在签订资源开发合作协议后20日之内,应当按照批复装机容量,以15元.千瓦标准一次性向州国投公司支付新能源资源开发保证金。按期建成项目,在项目并网投产后20日内,由州国投公司一次性退付,若未按期建成 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公司成立,第十条。凡在本州境内开发新能源资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人,须在取得开发权,签订资源开发合作协议3个月内在资源所在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一条,资源开发合作协议一旦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开发权不得单方面转让。如转让给第三方的.开发企业必须事先书面向州国投公司报告,州国投公司按程序报州国资委 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审批、否则不予办理变更的相关手续。转让行为无效,并禁止转让方和受让方5年内在我州开发新能源资源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国投公司有权解除资源开发合作协议.收回资源。新能源资源开发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属于、阿坝州新能源资源开发管理实施意见、阿府发 2015,25号 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二。资源开发企业逾期注册成立公司的,三.资源开发企业项目投资进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进度、经州国投公司催促 半年后仍未达到进度的,四,资源开发企业逾期30天未足额缴纳新能源资源开发保证金的、五 资源开发企业未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将公司股权以及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 六,资源开发企业建设运营不符合生态环保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阿坝州辖区内规划建设的新能源项目,由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