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处置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25号,2003年12月18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加快超期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超期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置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超期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一,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超过已批准的规划方案确定的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达12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三。超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或者规定期限、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建设。建设单位又未在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机关书面报告的建设工程项目。经认定为闲置用地和其他情况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市 县.市 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超期建设工程项目的调查,处置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建设 规划,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超期建设工程项目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情况,第二章.超期建设工程项目的认定和处置、第五条 超期建设工程项目由市 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和处置超期建设工程项目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项目为单位,第六条。市.县.市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超期建设工程项目调查工作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文件.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四,要求被调查单位就有关超期建设问题作出说明.五,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第七条、市、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超期建设工程项目调查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超期建设工程项目调查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自超期建设工程项目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情况及其有关资料,书面报送调查部门。第八条 市、县,市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调查认定的超期建设工程项目 向建设单位送达超期建设工程项目认定通知书、建设单位自超期建设工程项目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内 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式,向超期建设工程项目认定机关提出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处置方式申请.市.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超期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拟订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 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送达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处置决定书,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已进入司法程序处置的 按照司法程序处置,超期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设立抵押权登记的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处置方案时、应当依法通知抵押权人参与。第九条。超期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置方式,一 建设临时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二 修改规划和设计方案 按现状竣工 三。对主体已竣工的工程进行外装修、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建设工程范围内的环境,四、具备条件的,经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五,对外招租、由承租人装饰使用,六.转让给其他建设单位续建,七 原建设单位申请续建.八。在规定期限内盘活超期建设工程项目的其他处置方式,以上处置方式均应当按国家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第十条,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处置的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原建设单位申请续建的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自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超期建设工程项目认定机关提交施工计划,资金证明等相关资料,二,受理机关应当对继续建设的施工计划,竣工时限和资金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与建设单位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约定竣工期限,违约责任,方可实施、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实行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由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规定处置的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与超期建设项目认定机关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后实施、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超期建设工程项目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向超期建设工程项目认定机关提出处置方式申请的,或经审查申请处置方式不合理,无法实施的、或提供虚假资金证明及相关资料的,由超期建设工程项目认定机关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强制处置,第十三条 强制处置包括下列方式.一、严重影响城市景观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超期建设工程项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经市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并可处以罚款、二。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或者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建筑物并且无改造价值的超期建设工程,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第十四条。市。县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超期建设工程项目逐个调查,分类.编号,建立项目档案.监督处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新报建的房地产项目,土地。规划.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规范的合同文本约定开工和竣工期限及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市.县.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施行。